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設備購置補助及保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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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9.01.06九十入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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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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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運用經費充實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以下統稱「社團」 )所需設 | |
- | + | 備,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校已核准正式成立之社團,均得於每學年下學期開學二週內,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下一學年之社團 | |
- | + | 設備預算案,經由課外活動組初審、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複審核定後實施。凡未列入預算案之設備,除情 | |
- | + | 形特殊者,一律不予補助。 | |
- | + | 第三條 社團設備預算案申請應準備文件: | |
一、社團設備財產清冊。 | 一、社團設備財產清冊。 | ||
二、社團申請設備項目報告。 | 二、社團申請設備項目報告。 | ||
三、申請設備估價單。 | 三、申請設備估價單。 | ||
- | + | 第四條 社團設備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 |
一、教育部指示辦理之事項急需添購者。 | 一、教育部指示辦理之事項急需添購者。 | ||
二、有安全顧慮急需汰舊換新者。 | 二、有安全顧慮急需汰舊換新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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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團需求但可供多數人共同使用。 | 六、社團需求但可供多數人共同使用。 | ||
七、社團需求之重要設備。 | 七、社團需求之重要設備。 | ||
- | + | 第五條 社團申請設備補助,事前應有精確之計算,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變更支用,或事後請求追加補助。 | |
- | + | 第六條 學生社團財產、設備之保管,由提出申請核准購買之社團負保管之責,並應建立社團財產、設備清冊;各 | |
- | + | 社團在社團負責人交接時,須一併辦理財產、設備的移交手續,清冊一份應另陳報課外活動組存查。 | |
- | + | 第七條 社團結束營運者,該社社長應於該學期結束1個月內,繳回所有學校購置之社產。 | |
- | + | 第八條 財產若有損毀,請填寫「學生社團財產維修申請單」向課外活動組申報,除經查明已善盡管理人應有之注 | |
- | + | 意,免除其責任者外,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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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毀損之財產可修復使用者,應自行負擔一切修復費用。 | 一、毀損之財產可修復使用者,應自行負擔一切修復費用。 | ||
二、損毀之財產不堪繼續使用者或遺失者,依器材之使用年限,扣除折舊後照價賠償。 | 二、損毀之財產不堪繼續使用者或遺失者,依器材之使用年限,扣除折舊後照價賠償。 | ||
- | + | 第九條 財產如已超過年限而不堪使用者,應填具「學生社團財產報銷申請單」,經核准後方可辦理報銷。 | |
- | + | 第十條 社團間財產移轉應填具「學生社團財產移轉單」,經核准後方可辦理移轉。 | |
- | + | 第十一條 配合學校辦理定期、不定期盤點,盤點時間以公佈時間為準。 | |
- | +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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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日 (五) 16:41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1.06九十入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99.01.26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343號函公布
-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7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運用經費充實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以下統稱「社團」 )所需設 備,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已核准正式成立之社團,均得於每學年下學期開學二週內,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下一學年之社團 設備預算案,經由課外活動組初審、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複審核定後實施。凡未列入預算案之設備,除情 形特殊者,一律不予補助。 第三條 社團設備預算案申請應準備文件: 一、社團設備財產清冊。 二、社團申請設備項目報告。 三、申請設備估價單。 第四條 社團設備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一、教育部指示辦理之事項急需添購者。 二、有安全顧慮急需汰舊換新者。 三、共同空間(如多功能藝文展演空間、舞蹈教室)使用之設備。 四、共同使用之設備(如音響、麥克風、燈光等)。 五、未曾申請過或新成立之社團。 六、社團需求但可供多數人共同使用。 七、社團需求之重要設備。 第五條 社團申請設備補助,事前應有精確之計算,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變更支用,或事後請求追加補助。 第六條 學生社團財產、設備之保管,由提出申請核准購買之社團負保管之責,並應建立社團財產、設備清冊;各 社團在社團負責人交接時,須一併辦理財產、設備的移交手續,清冊一份應另陳報課外活動組存查。 第七條 社團結束營運者,該社社長應於該學期結束1個月內,繳回所有學校購置之社產。 第八條 財產若有損毀,請填寫「學生社團財產維修申請單」向課外活動組申報,除經查明已善盡管理人應有之注 意,免除其責任者外,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毀損之財產可修復使用者,應自行負擔一切修復費用。 二、損毀之財產不堪繼續使用者或遺失者,依器材之使用年限,扣除折舊後照價賠償。 第九條 財產如已超過年限而不堪使用者,應填具「學生社團財產報銷申請單」,經核准後方可辦理報銷。 第十條 社團間財產移轉應填具「學生社團財產移轉單」,經核准後方可辦理移轉。 第十一條 配合學校辦理定期、不定期盤點,盤點時間以公佈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