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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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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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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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護理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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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護理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依本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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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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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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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究發展」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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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究發展」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院長推薦助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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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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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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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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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一、護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一、護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二、性別研究所(碩士班)
           二、性別研究所(碩士班)
           本學院因教學之需要,得設學程。
           本學院因教學之需要,得設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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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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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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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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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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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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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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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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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主任及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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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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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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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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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理學系碩士班、博士班各置班主任一人,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護理學系碩士班、博士班各置班主任一人,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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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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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院務會議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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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碩士班、博士班班主任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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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碩士班、博士班班主任及各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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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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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學生代表、職員工代表得列席參加院務會議。
           學生代表、職員工代表得列席參加院務會議。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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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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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第37行: 第36行: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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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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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其他常設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三、其他常設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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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設系(所)務會議,由各系(所)主管及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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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設系(所)務會議,由各系(所)主管及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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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所)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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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所)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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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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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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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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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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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1日 (一) 11:59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8.03高醫院護字第0960006565號函公布
98.11.17九十八學年度護理學院第5次院務暨第4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3.25高醫院護法字第0980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護理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依本學
      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究發展」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院長推薦助理教
      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一、護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二、性別研究所(碩士班)
          本學院因教學之需要,得設學程。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
      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及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
      後,得連任一次。
          護理學系碩士班、博士班各置班主任一人,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碩士班、博士班班主任及各組組長。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學生代表、職員工代表得列席參加院務會議。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等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其他常設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設系(所)務會議,由各系(所)主管及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
     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所)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
      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