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卷獎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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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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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條 宗旨: | + | 第1條 宗旨: |
- | + | 本校為激勵學生努力向上,獎勵學業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辦法。 | |
- | 第2條 獎勵對象: | + | 第2條 獎勵對象: |
- | + | 前學期學業成績全部及格,且操行成績達85分以上,且當學期所修學分須達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9條規定之最低學分數者。 | |
- | 第3條 經費來源: | + | 第3條 經費來源: |
- | + | 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 |
- | 第4條 獎勵標準及順序: | + | 第4條 獎勵標準及順序: |
- | + | 各系級學生符合第2條規定,以學業成績最高者為優先獎勵,學業成績相同時則一併獎勵。 | |
- | 第5條 已領有本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校內其他獎學金(任選一項申請)。 | + | 第5條 已領有本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校內其他獎學金(任選一項申請)。 |
- | 第6條 獎勵方式: | + | 第6條 獎勵方式: |
- | + | 一、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0人(含)以下者,受獎勵學生數3名;第1名獎勵10,000元、第2名獎勵5,000元、第3名獎勵3,000元。 | |
- | + | 二、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1人至120人(含),受獎勵學生數6名;第1、2名每名獎勵10,000元,第3、4名每名獎勵5,000元,第5、6名每名獎勵3,000元。 | |
- | + | 三、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121人以上者,受獎勵學生數9名;第1~3名每名獎勵10,000元,第4~6名每名獎勵5,000元,第7~9名每名獎勵3,000元。 | |
- | + | 四、依以上各款獲獎勵10,000元者,得由本校優先聘為榮譽課輔助理,若該員放棄擔任榮譽課輔助理時,由第二名或第三名依序遞補。 | |
- | + | 五、該班如有缺額時,前三名依序遞補,其補助上限為10,000元,並依課輔輔導助理實施辦法辦理。 | |
- | + | 第7條 審查程序: | |
- | 第7條 審查程序: | + | 由教務處提供資料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陳請校長核准。 |
- | + | 第8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第8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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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8月21日 (一) 16:59所做的修訂版本
- 87.11.07 (87)高醫法字第069號函修正頒布
- 88.10.07 (88)高醫法字第049號函公布
- 96.07.03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5682號函公布
- 97.10.30 97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7.12.11 高醫學務字第0971105801號函公布
- 99.01.06 98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9.02.10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579號函公布
- 99.10.18 99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9.11.01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614號函公布
- 103.06.04 102學年度第4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3.06.20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019號函公布
- 104.10.14 10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4.11.27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964號函公布
- 109.01.03 108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9.01.20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120號函公布
- 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11.05.18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1927號函公布
- 112.07.31 111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12.08.17 高醫學務字第1121102659號函公布
第1條 宗旨: 本校為激勵學生努力向上,獎勵學業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獎勵對象: 前學期學業成績全部及格,且操行成績達85分以上,且當學期所修學分須達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9條規定之最低學分數者。 第3條 經費來源: 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第4條 獎勵標準及順序: 各系級學生符合第2條規定,以學業成績最高者為優先獎勵,學業成績相同時則一併獎勵。 第5條 已領有本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校內其他獎學金(任選一項申請)。 第6條 獎勵方式: 一、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0人(含)以下者,受獎勵學生數3名;第1名獎勵10,000元、第2名獎勵5,000元、第3名獎勵3,000元。 二、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1人至120人(含),受獎勵學生數6名;第1、2名每名獎勵10,000元,第3、4名每名獎勵5,000元,第5、6名每名獎勵3,000元。 三、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121人以上者,受獎勵學生數9名;第1~3名每名獎勵10,000元,第4~6名每名獎勵5,000元,第7~9名每名獎勵3,000元。 四、依以上各款獲獎勵10,000元者,得由本校優先聘為榮譽課輔助理,若該員放棄擔任榮譽課輔助理時,由第二名或第三名依序遞補。 五、該班如有缺額時,前三名依序遞補,其補助上限為10,000元,並依課輔輔導助理實施辦法辦理。 第7條 審查程序: 由教務處提供資料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陳請校長核准。 第8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