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借調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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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20160518教師借調處理辦法.doc|105.05.12 104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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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1.12 109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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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本校專任教師之借調,依教育部「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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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本校專任教師之借調,依教育部「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六點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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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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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校教師以借調擔任政府機構、公私立大學、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或與本校訂有教學合作、產學合作契約或技術移轉合作契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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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教師以借調擔任政府機構、公私立大學、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或與本校訂有教學合作、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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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專任職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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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或技術移轉合作契約之機構專任職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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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教師申請借調應與其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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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教師申請借調應與其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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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借調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以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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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借調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以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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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借調擔任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其借調期間依其任期辦理,並以借調一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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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借調擔任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其借調期間依其任期辦理,並以借調一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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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借調如有特殊情況,經校長核定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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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借調如有特殊情況,經校長核定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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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教師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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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教師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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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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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教師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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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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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教授於休假進修研究期間擬申請借調,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並於奉准借調日起,取消其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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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教師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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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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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教授於休假進修研究期間擬申請借調,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並於奉准借調日起,取消其休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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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教授借調返校服務至少滿一年後,方得申請休假研究,其借調期間服務年資不計。但依規定鐘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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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教授借調返校服務至少滿一年後,方得申請休假研究,其借調期間服務年資不計。但依規定鐘點義務返校授課,其任教年資得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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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校授課,其任教年資得視為不中斷,申請教授休假研究時並予採計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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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中斷,申請教授休假研究時並予採計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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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教師借調期間,其年資將來可否採計辦理退休、撫卹、資遣部分,依其所借調機關及職務,按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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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教師借調期間,其年資將來可否採計辦理退休、撫卹、資遣部分,依其所借調機關及職務,按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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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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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教師借調應經系、所主管簽請院長同意後,再轉陳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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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教師借調應經系、所主管簽請院長同意後,再轉陳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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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借調期間如借調機構或借調職務異動者,應依前項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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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借調期間如借調機構或借調職務異動者,應依前項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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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校研究人員之借調,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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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校研究人員之借調,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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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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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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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12月2日 (三) 16:43的目前修訂版本

92.04.23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一0000九號函公布
100.03.11 99學年度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3.31高醫人字第1001101103號函公布
105.05.12 104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9.11.12 109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12.01高醫人字第1091103870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本校專任教師之借調,依教育部「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六點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校教師以借調擔任政府機構、公私立大學、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或與本校訂有教學合作、產學合作契約或技術移轉合作契約之
        機構專任職務為限。
第3條	教師申請借調應與其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
第4條	借調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以二年為限。
        教師借調擔任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其借調期間依其任期辦理,並以借調一任為限。
        教師借調如有特殊情況,經校長核定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5條	教師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教師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晉級。
        教師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第6條	教師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
第7條	教授於休假進修研究期間擬申請借調,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並於奉准借調日起,取消其休假研究。
第8條	教授借調返校服務至少滿一年後,方得申請休假研究,其借調期間服務年資不計。但依規定鐘點義務返校授課,其任教年資得視為
        不中斷,申請教授休假研究時並予採計年資。
第9條	教師借調期間,其年資將來可否採計辦理退休、撫卹、資遣部分,依其所借調機關及職務,按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0條	教師借調應經系、所主管簽請院長同意後,再轉陳校長核定。
        教師借調期間如借調機構或借調職務異動者,應依前項程序辦理。
第11條	本校研究人員之借調,得比照辦理。
第12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