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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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學院為鼓勵教學優良教師,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規定訂定 | |
- | + | 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教學優良獎與教學傑出獎之候選教師資格如下: | |
- | + | 一、在本學院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得為教學優良獎之候選教師。 | |
- | + | 二、凡年度出國進修、外調及年功休假教授並未在校授課者,不得列為候選教師。 | |
- | + | 三、最近二年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皆在全學院教師排名前百分之四十。 | |
- | + | 凡當選教學優良教師者,得為當年度教學傑出獎之候選教師,惟三年內曾獲教學傑出獎之教學優良 | |
- | + | 教師不得為候選教師。 | |
- | + | 第三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 |
- | + | 一、各系(所)、中心初選: | |
+ | (一)各系(所)、中心依據前條遴選原則推舉一至二名教師入圍進入複選,複選候選人應檢附 | ||
+ | 下列文件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 ||
1.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 | 1.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 | ||
2.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 | 2.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 | ||
3.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得獎與該教師之教學直接相關等,請自行舉證)。 | 3.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得獎與該教師之教學直接相關等,請自行舉證)。 | ||
- | + | 二、本學院複選:由本學院院務會議代表組成。委員職責為對複選候選人提供之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 | |
- | + | 複選委員如為候選人時應自動迴避。 | |
- | + | 三、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 |
(一)教學評量分數佔20%。 | (一)教學評量分數佔20%。 | ||
(二)同儕互評佔20%。 | (二)同儕互評佔20%。 | ||
第29行: | 第31行: | ||
(五)英語授課及其他教學事蹟佔30%。 | (五)英語授課及其他教學事蹟佔30%。 | ||
(六)本項第3至5款若無提供文件,則該項分數為0分。 | (六)本項第3至5款若無提供文件,則該項分數為0分。 | ||
- | + | 四、複選委員會在查閱候選人資料後,以上述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依得分高低選出本學院教學 | |
- | + | 優良教師若干名,並依學校名額規定,總得分最高者為本學院教學優良推薦教師,總得分相同時, | |
- | + | 以教學評量加權有效平均分數較優者為推薦教師。 | |
- | + | 第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 |
- | + |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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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6日 (三) 15:18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1.08.15 101 學年度第1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聯席會議通過
- 101.11.28 高醫院人字第1011103092號函公布
- 103.09.17 人文社會科學院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 103.10.07 高醫院人字第1031103161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鼓勵教學優良教師,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規定訂定 本細則。 第二條 教學優良獎與教學傑出獎之候選教師資格如下: 一、在本學院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得為教學優良獎之候選教師。 二、凡年度出國進修、外調及年功休假教授並未在校授課者,不得列為候選教師。 三、最近二年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皆在全學院教師排名前百分之四十。 凡當選教學優良教師者,得為當年度教學傑出獎之候選教師,惟三年內曾獲教學傑出獎之教學優良 教師不得為候選教師。 第三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各系(所)、中心初選: (一)各系(所)、中心依據前條遴選原則推舉一至二名教師入圍進入複選,複選候選人應檢附 下列文件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1.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 2.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 3.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得獎與該教師之教學直接相關等,請自行舉證)。 二、本學院複選:由本學院院務會議代表組成。委員職責為對複選候選人提供之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 複選委員如為候選人時應自動迴避。 三、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一)教學評量分數佔20%。 (二)同儕互評佔20%。 (三)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之運用佔20%。 (四)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佔10% (五)英語授課及其他教學事蹟佔30%。 (六)本項第3至5款若無提供文件,則該項分數為0分。 四、複選委員會在查閱候選人資料後,以上述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依得分高低選出本學院教學 優良教師若干名,並依學校名額規定,總得分最高者為本學院教學優良推薦教師,總得分相同時, 以教學評量加權有效平均分數較優者為推薦教師。 第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