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出自KMU LawDB
- 101.08.15 101學年度第1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聯席會議通過
- 101.11.28 高醫院人字第1011103092號函公布
- 103.09.17 人文社會科學院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 103.10.07 高醫院人字第1031103161號函公布
- 107.12.05 人文社會科學院107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1.07.13 人文社會科學院110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1.07.27 高醫院人字第1111102860號函公布
第1條 本學院為鼓勵教學優良教師,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在本學院連續在職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得為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 二、凡年度出國進修、外調及年功休假教授並未在校授課者,不得列為候選人。 三、最近一學年教師教學評量有效加權平均值在全院專任教師排名前百分之五十或大於等於5.40分,並 經系務會議推舉。 第3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各系所初選:各系所依據前條候選人資格推舉一至二名教師入圍進入複選,複選候選人應檢附評比 相關書面文件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二、本學院複選: (一)由本學院院務會議代表組成,委員職責為對系所候選人提供之文件及口頭報告進行評比排序。 複選委員如為候選人時應自動迴避。 (二)前款會議應邀請系所候選人列席報告。 (三)評比項目如下: 1.同儕互評。 2.教學理念(如授課教師的教學理念、教學核心目標、課程規劃等)。 3.教學設計(如創新教材研發、教案設計深化、教案開發與共享、班級經營與課堂經營、教學 評量等)。 4.教學實踐(如參與教育部或其他政府部門之教學計畫、執行課程研究案、投入校院教學領導、 實踐大學社會責任等)。 5.教學成果(如教學文章/論文發表、獲得教育相關獎勵、指導學生獲獎、或其他教學事蹟等)。 三、複選委員會根據前款評比項目排序出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若干名,並依學校名額規定推薦為本學院 教學優良教師。 第4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辦理。 第5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