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營運專帳設置暨管理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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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0720.docx|104.03.16 高醫產學字第1041100720號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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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順利推動本校產學業務暨永續經營,並鼓勵產學營運處(以下簡稱本處)人員積極推動產學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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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順利推動本校產學業務暨永續經營,並鼓勵產學營運處(以下簡稱本處)人員積極推動產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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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此專帳僅限於本處推動相關業務使用,並依學校會計制度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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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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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專帳之運用,需提出相關計畫,經產學營運委員會審議,審議之結果簽請校長核准後方可提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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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此專帳僅限於本處推動相關業務使用,並依學校會計制度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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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處人員管理此專帳,並將前一年度之收支情形,於產學營運委員會中提出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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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專帳之運用,需提出相關計畫,經產學營運委員會審議,審議之結果簽請校長核准後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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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專帳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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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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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處所承辦之產學合作計畫,其計畫行政管理費超過500萬之部分,提撥10%作為本專帳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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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處人員管理此專帳,並將前一年度之收支情形,於產學營運委員會中提出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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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處所承辦之技術移轉案,扣除支付補助機構分配款及本校實際支出之必要費用後,餘款之10%以作為本專帳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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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專帳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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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廠商回饋金50%歸學校,其餘50%作為本專帳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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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處所承辦之產學合作計畫,其計畫行政管理費超過500萬之部分,提撥10%作為本專帳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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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相關法規明定歸屬本處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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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處所承辦之技術移轉案,扣除支付補助機構分配款及本校實際支出之必要費用後,餘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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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專帳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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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以作為本專帳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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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獎勵本處員工推動業務有具體貢獻者,由本專帳中提撥60%作為獎勵金使用,其獎勵金配合本校年度考核時程進行,由產學長建議相關人員之年度獎勵金,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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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廠商回饋金50%歸學校,其餘50%作為本專帳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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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學營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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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相關法規明定歸屬本處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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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與本處業務推展相關之業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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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專帳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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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毎一會計年度結算終了,並將結餘款續存於本專帳中。本專帳結束時,應進行清算,其餘存金額應全數解繳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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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獎勵本處員工推動業務有具體貢獻者,由本專帳中提撥60%作為獎勵金使用,其獎勵金配合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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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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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考核時程進行,由產學長建議相關人員之年度獎勵金,經產學營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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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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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與本處業務推展相關之業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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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毎一會計年度結算終了,並將結餘款續存於本專帳中。本專帳結束時,應進行清算,其餘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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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全數解繳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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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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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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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5日 (二) 16:02所做的修訂版本

102.07.04 101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7.24 高醫產學字第1021102171號函公布
104.02.13 103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3.16 高醫產學字第1041100720號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順利推動本校產學業務暨永續經營,並鼓勵產學營運處(以下簡稱本處)人員積極推動產學
    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此專帳僅限於本處推動相關業務使用,並依學校會計制度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專帳之運用,需提出相關計畫,經產學營運委員會審議,審議之結果簽請校長核准後方可
    提領使用。
    由本處人員管理此專帳,並將前一年度之收支情形,於產學營運委員會中提出備查。
第四條 專帳來源:
    一、本處所承辦之產學合作計畫,其計畫行政管理費超過500萬之部分,提撥10%作為本專帳之用。
    二、本處所承辦之技術移轉案,扣除支付補助機構分配款及本校實際支出之必要費用後,餘款之
      10%以作為本專帳之用。
    三、廠商回饋金50%歸學校,其餘50%作為本專帳之用。
    四、其他相關法規明定歸屬本處之收入。
第五條 專帳用途:
    一、獎勵本處員工推動業務有具體貢獻者,由本專帳中提撥60%作為獎勵金使用,其獎勵金配合本校
      年度考核時程進行,由產學長建議相關人員之年度獎勵金,經產學營運委員會審議。
    二、與本處業務推展相關之業務費用。
第六條 毎一會計年度結算終了,並將結餘款續存於本專帳中。本專帳結束時,應進行清算,其餘存金額
    應全數解繳本校。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