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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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語言與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語言與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
在2013年1月16日 (三) 10:01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1.09.07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第2次中心會議通過
- 101.11.08一O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1.12.26高醫人社院第1010026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語言與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中心主任推薦教師代表七至十三名為委員,含校內非本學院之專任教師二名與學生 代表二名,陳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一至二名擔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二)研擬基礎通識課程「國文」、「英文閱讀與寫作」、「英語聽講實習」整體架構、科目學分與修課人數限制,並協助 各系規劃授課教師及課程審查。 (三)依據依各學系發展方向,協助其規劃第二外語課程(如德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等)之架構及授課教師與課程審查。 (四)決議事項陳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惟前款決議事項陳報該開課系所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 課程,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