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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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07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第2次中心會議通過
101.11.08一O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12.26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26號函公布
103.09.24一O三學年度語言與文化中心第3次中心會議審議通過
103.10.23一O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12.11高醫人社院第1030042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語言與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中心主任推薦教師代表七至十三名為委員,含校內非本學院之專任教
   師二名與學生代表二名,陳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一至二名擔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二)研擬基礎通識課程「國文」、「英文閱讀與寫作」、「英語聽講實習」整體架構、科目學分與修課人數限
     制,並協助各系規劃授課教師及課程審查。
   (三)依據依各學系發展方向,協助其規劃第二外語課程(如德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等)之架構及授課教
     師與課程審查。
   (四)協助通識博雅核心領域「經典文化領域」的審查。
   (五)決議事項陳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惟前款決議事項陳報該開課系所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
   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