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優秀研究生工讀助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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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30 一百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1.03.30 一百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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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12.01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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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03.16一○三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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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本校為鼓勵本校清寒優秀研究生努力向學,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申請資格: | |
- | + | (一)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碩士班一、二年級研究生,且家庭年所得(含父、母、學生本人及配偶) | |
- | + | 低於新台幣95萬元。 | |
- | + | (二)研究生須協助教學相關工作每學期20小時。如協助工作有不力之事實或違反校規處分者, | |
- | + | 追回已發放之工讀助學金。 | |
- | + | (三)具專職工作之研究生,不得申請。 | |
- | + | 三、 申請程序: | |
- | + | 清寒優秀研究生工讀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送各學院審查,各學院於公告期限內 | |
- | + | 依規定名額造冊送學生事務處,陳請校長核准。 | |
- | + | 四、 應繳資料: | |
- | + | (一)申請表(在學務處網站下載表格)。 | |
- | + | (二)全戶戶籍謄本(含父、母、學生本人及配偶)。 | |
- | + | (三)以國稅局開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 |
- | + | 五、 發放金額及期限: | |
- | + | (一)每名每月新台幣2,000元 | |
- | + | (二)每年分二學期核發。第一學期自9月至次年1月底止;第二學期自2月至6月底止。 | |
- | + | 六、 發放名額: | |
- | + | (一)醫學院15名、口腔醫學院3名、藥學院10名、護理學院4名、健康科學院8名、生命科學院5名、 | |
- | + | 人文社會科學院5名,共計50名。 | |
- | + | (二)各學院申請人數過少產生空缺名額時,得由其他學院流用補足名額。 | |
- | + | (三)流用補足名額排序以第一款順序排定,依排序之學院各流用1名,至補足流用名額為止, | |
- | + | 下次辦理申請時連接上次延續之排序。 | |
- | + | 七、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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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5日 (二) 15:50的目前修訂版本
- 94.08.19 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1號函公布
- 98.10.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研究生績優獎學金暨助學金審查會通過
-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98.11.10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68號函公布
-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99.05.12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58號函公布
- 101.03.30 一百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1.05.11高醫學務字第1011101238號函公布
- 102.03.25一○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2.04.23高醫學務字第1021101207號函公布
- 103.10.20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2.10高醫學務字第1031103885號函公布
- 103.12.01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2.2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5號函公布
- 104.03.16一○三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 104.04.02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96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鼓勵本校清寒優秀研究生努力向學,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碩士班一、二年級研究生,且家庭年所得(含父、母、學生本人及配偶) 低於新台幣95萬元。 (二)研究生須協助教學相關工作每學期20小時。如協助工作有不力之事實或違反校規處分者, 追回已發放之工讀助學金。 (三)具專職工作之研究生,不得申請。 三、 申請程序: 清寒優秀研究生工讀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送各學院審查,各學院於公告期限內 依規定名額造冊送學生事務處,陳請校長核准。 四、 應繳資料: (一)申請表(在學務處網站下載表格)。 (二)全戶戶籍謄本(含父、母、學生本人及配偶)。 (三)以國稅局開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五、 發放金額及期限: (一)每名每月新台幣2,000元 (二)每年分二學期核發。第一學期自9月至次年1月底止;第二學期自2月至6月底止。 六、 發放名額: (一)醫學院15名、口腔醫學院3名、藥學院10名、護理學院4名、健康科學院8名、生命科學院5名、 人文社會科學院5名,共計50名。 (二)各學院申請人數過少產生空缺名額時,得由其他學院流用補足名額。 (三)流用補足名額排序以第一款順序排定,依排序之學院各流用1名,至補足流用名額為止, 下次辦理申請時連接上次延續之排序。 七、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