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約聘高級研究人員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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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主旨:為提昇各醫療單位之醫學研究水準及獲得具體研究成果,並達獎勵績效之目的,訂定「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約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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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旨:為提昇各醫療單位之醫學研究水準及獲得具體研究成果,並達獎勵績效之目的,訂定「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約聘高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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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級研究人員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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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員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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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聘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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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聘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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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人員須具國內、外研究所以上畢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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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人員須具國內、外研究所以上畢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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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人員係專職,不得以兼職方式擔任,採一年一聘方式約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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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人員係專職,不得以兼職方式擔任,採一年一聘方式約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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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聘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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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聘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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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單位須於年度前一個月(一)擬具研究計劃(二)檢附擬約聘研究人員簡歷資料,呈報院方核准後約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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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單位須於年度前一個月1. 擬具研究計劃 2. 檢附擬約聘研究人員簡歷資料,呈報院方核准後約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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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單位得視需要合約聘同一研究人員,但須推派其中一單位全權負責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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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單位得視需要合約聘同一研究人員,但須推派其中一單位全權負責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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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單位得視需要與國科會或衛生署等研究計劃,約聘同一研究人員,但兩者薪資合計數不得低於本要點所訂薪資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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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單位得視需要與國科會或衛生署等研究計劃,約聘同一研究人員,但兩者薪資合計數不得低於本要點所訂薪資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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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研究人員人事經費由本醫院每年預算編列,其分配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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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研究人員人事經費由本醫院每年預算編列,其分配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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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單位之研究經費依各科主治醫師人數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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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單位之研究經費依各科主治醫師人數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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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經費限定補助研究人員薪金(含薪資、年終獎金、保險)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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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經費限定補助研究人員薪金(含薪資、年終獎金、保險)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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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經費該年度未使用完畢,得保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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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經費該年度未使用完畢,得保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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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研究經費係補助研究人員薪資性質,不足之數由各約聘單位自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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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研究經費係補助研究人員薪資性質,不足之數由各約聘單位自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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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約聘單位須於年度結東後三個月內,提出該研究計劃具體研究成果,送院方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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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約聘單位須於年度結東後三個月內,提出該研究計劃具體研究成果,送院方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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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約聘研究人員年度中離職,須於一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書,並依據本醫院離職相關規定辦理。補約聘研究人員須依第三條規定重新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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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約聘研究人員年度中離職,須於一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書,並依據本醫院離職相關規定辦理。補約聘研究人員須依第三條規定重新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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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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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單位於約聘研究人員時,應於契約書內明訂左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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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單位於約聘研究人員時,應於契約書內明訂左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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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薪俸、加給、聘用期限、工作時間及內容、請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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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薪俸、加給、聘用期限、工作時間及內容、請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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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用研究人員除本人得享用本醫院就醫優待,及申請參加勞保、健保外,不得要求其他任何津貼及優待(包括退休、撫卹、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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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用研究人員除本人得享用本醫院就醫優待,及申請參加勞保、健保外,不得要求其他任何津貼及優待(包括退休、撫卹、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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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遣、休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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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資遣、休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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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聘用研究人員於聘用期間如有違法舞弊、虧損公物、服務績效欠佳或其他不法行為,應即被解聘外,並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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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聘用研究人員於聘用期間如有違法舞弊、虧損公物、服務績效欠佳或其他不法行為,應即被解聘外,並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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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報酬、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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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報酬、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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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人員除支領其合約所訂薪資、年終獎金外,不得要求參與本醫院現行相關獎金及績效辦法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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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人員除支領其合約所訂薪資、年終獎金外,不得要求參與本醫院現行相關獎金及績效辦法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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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人員薪資標準另定之,每年參酌公務人員調薪標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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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人員薪資標準另定之,每年參酌公務人員調薪標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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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合約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無規定者,不得請求其他福利及任何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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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合約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無規定者,不得請求其他福利及任何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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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約聘研究人員須遵守本醫院職員工服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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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約聘研究人員須遵守本醫院職員工服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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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本醫院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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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本醫院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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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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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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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30日 (五) 11:37的目前修訂版本

85.09.26八十五學年度附設醫院院務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
85.12.05八十五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85.12.17(85)高醫法字第0八六號函通過公布
85.09.26八十五學年度附設醫院院務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
85.12.05八十五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85.12.17(85)高醫法字第0八六號函通過
93.07.13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7號函公布廢止

一、  主旨:為提昇各醫療單位之醫學研究水準及獲得具體研究成果,並達獎勵績效之目的,訂定「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約聘高級研究
    人員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聘任資格:
     (一)研究人員須具國內、外研究所以上畢業資格。
     (二)研究人員係專職,不得以兼職方式擔任,採一年一聘方式約聘之。
三、  聘任程序:
     (一)各單位須於年度前一個月1. 擬具研究計劃 2. 檢附擬約聘研究人員簡歷資料,呈報院方核准後約聘之。
     (二)各單位得視需要合約聘同一研究人員,但須推派其中一單位全權負責相關事宜。
     (三)各單位得視需要與國科會或衛生署等研究計劃,約聘同一研究人員,但兩者薪資合計數不得低於本要點所訂薪資表標準。
四、  研究人員人事經費由本醫院每年預算編列,其分配如左:
     (一)各單位之研究經費依各科主治醫師人數比例分配。
     (二)研究經費限定補助研究人員薪金(含薪資、年終獎金、保險)不得移作他用。
     (三)研究經費該年度未使用完畢,得保留一年。
     (四)研究經費係補助研究人員薪資性質,不足之數由各約聘單位自籌。
五、  各約聘單位須於年度結東後三個月內,提出該研究計劃具體研究成果,送院方核備。
六、  約聘研究人員年度中離職,須於一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書,並依據本醫院離職相關規定辦理。補約聘研究人員須依第三條規定重新核備。
七、  各單位於約聘研究人員時,應於契約書內明訂左列各項:
     (一)薪俸、加給、聘用期限、工作時間及內容、請假辦法。
     (二)聘用研究人員除本人得享用本醫院就醫優待,及申請參加勞保、健保外,不得要求其他任何津貼及優待(包括退休、撫卹、福利、
        資遣、休假等)。
     (三)聘用研究人員於聘用期間如有違法舞弊、虧損公物、服務績效欠佳或其他不法行為,應即被解聘外,並應負賠償責任。
八、  報酬、福利:
     (一)研究人員除支領其合約所訂薪資、年終獎金外,不得要求參與本醫院現行相關獎金及績效辦法之分配。
     (二)研究人員薪資標準另定之,每年參酌公務人員調薪標準調整。
     (三)其他合約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無規定者,不得請求其他福利及任何津貼。
九、  約聘研究人員須遵守本醫院職員工服務規定。
十、  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本醫院其他法令規定。
十一、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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