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聘教師專案計畫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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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1.12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8.11.12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8.11.24高醫研字第0981105533號函公布.doc|98.11.24高醫研字第0981105533號函公布]]
::::::::[[媒體:98.11.24高醫研字第0981105533號函公布.doc|98.11.24高醫研字第098110553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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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22一0一學年度第四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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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06一0一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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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2147.doc|102.07.24高醫研發字第102110214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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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24一0二學年度第三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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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10一0二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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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1555.doc|103.05.15高醫研發字第1031101555號函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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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14 107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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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0832.docx|108.03.12高醫研發字第1081100832號函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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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11 11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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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20601 新聘教師專案計畫補助要點(111 9th行政會議通過).docx|112.06.01高醫研發字第1121101704號函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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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3.12 113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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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41101039.docx|114.04.02高醫研發字第1141101039號函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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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新聘之教師積極進行學術研究,提高研究水準,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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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本校新聘兩年內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依規定於每年九月底前檢附研究計畫申請書一式三份及過去五
+
一、本校為鼓勵新聘之教師積極進行學術研究,提高研究水準,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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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之研究成果,向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以下簡稱學研組)提出申請。
+
二、凡本校新聘兩年內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依規定於每年九月底前檢附研究計畫申請
-
第三條  計畫之審核重點包括:
+
    書及過去五年之研究成果,向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提出申請。申請時,須
-
          申請之計畫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須每年依規定提出申請。
+
    檢附向政府機關申請計畫之證明,未檢附者不予受理。
-
        每人每學年以申請本要點補助一題為限,且不得同時申請本校「教師專題研究計畫補助」。
+
    新聘第一年(不含預聘)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於起聘日起一個月內向研發處申請十
-
第四條  計畫構想之適當性、學術或應用價值性、實施方法及步驟之周詳可行性、預期成果或目標完成之合理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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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元之彈性開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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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費需求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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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之審核重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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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經費之補助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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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之計畫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須每年依規定提出申請。
-
          一、每一研究計畫依學術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研會)核定補助金額為準,最高以五十萬元為限。
+
    每人每學年以申請本要點補助一題為限,且不得同時申請本校「教師專題研究計畫補
-
          二、補助之經費以材料費及設備費為限,並應依本校採購、核銷等相關規定辦理。如因實際需要,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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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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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費,專案提報學研會審核通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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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構想之適當性、學術或應用價值性、實施方法及步驟之周詳可行性、預期成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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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人事異動或經費項目變更等情形,均須事先填具申請書,報請學研組核准後始得變
+
    目標完成之合理評估、經費需求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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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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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之補助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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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結案手續:
+
    (一)每一研究計畫依學術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研會)核定補助金額為準,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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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一式三份至學研組,如有特殊情形
+
        以五十萬元為原則(含彈性開辦費);第二年以最低三十萬元、最高五十萬元為
-
            ,得申請延至期滿後三個月內補送。
+
        原則。
-
          二、研究成果報告送學研會審查,必要時得請計畫主持人列席報告,並做為後續申請計畫之審核參考。
+
    (二)補助之經費以人事費、材料費及設備費為限,並應依本校採購、核銷等相關規定
-
          三、計畫主持人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完成經費核銷。
+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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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依規定辦理結案手續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取消剩餘經費及新計畫之申請。
+
    (三)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人事異動或經費項目變更等情形,均須事先填具申請書,報請
-
第七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
        研發處核准後始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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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六、結案手續:
 +
    (一)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一份至研發處,
 +
        如有特殊情形,得申請延至期滿後三個月內補送。
 +
    (二)研究成果報告送學研會審查,必要時得請計畫主持人於期中或期滿列席報告,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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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為後續申請計畫之審核參考。
 +
    (三)未依規定辦理結案手續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取消剩餘經費及新計畫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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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及其附屬機構(具有專任教師資格之主治醫師)共同編列預算
 +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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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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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4月2日 (三) 10:52的目前修訂版本

90.10.16(90)高醫研法字第OO二號函公布
92.01.30高醫董植字第0920000013號函公布
92.11.07高醫董植字第0920000083號函公布
94.09.08高醫董植字第0940000064號函公布
96.08.01高醫研字第0960006325號函公布
98.06.04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98.09.25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98.11.12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8.11.24高醫研字第0981105533號函公布
102.05.22一0一學年度第四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102.06.06一0一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7.24高醫研發字第1021102147號函公布
103.03.24一0二學年度第三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103.04.10一0二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5.15高醫研發字第1031101555號函公布實施
108.02.14 107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3.12高醫研發字第1081100832號函公布實施
112.05.11 11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6.01高醫研發字第1121101704號函公布實施
114.03.12 113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04.02高醫研發字第1141101039號函公布實施

  

一、本校為鼓勵新聘之教師積極進行學術研究,提高研究水準,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校新聘兩年內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依規定於每年九月底前檢附研究計畫申請
    書及過去五年之研究成果,向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提出申請。申請時,須
    檢附向政府機關申請計畫之證明,未檢附者不予受理。
    新聘第一年(不含預聘)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於起聘日起一個月內向研發處申請十
    萬元之彈性開辦費。
三、計畫之審核重點包括:
    申請之計畫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須每年依規定提出申請。
    每人每學年以申請本要點補助一題為限,且不得同時申請本校「教師專題研究計畫補
    助」。
四、計畫構想之適當性、學術或應用價值性、實施方法及步驟之周詳可行性、預期成果或
    目標完成之合理評估、經費需求之合理性。
五、經費之補助與變更:
    (一)每一研究計畫依學術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研會)核定補助金額為準,第一年
        以五十萬元為原則(含彈性開辦費);第二年以最低三十萬元、最高五十萬元為
        原則。
    (二)補助之經費以人事費、材料費及設備費為限,並應依本校採購、核銷等相關規定
        辦理。
    (三)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人事異動或經費項目變更等情形,均須事先填具申請書,報請
        研發處核准後始得變更。
六、結案手續:
    (一)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一份至研發處,
        如有特殊情形,得申請延至期滿後三個月內補送。
    (二)研究成果報告送學研會審查,必要時得請計畫主持人於期中或期滿列席報告,並
        做為後續申請計畫之審核參考。
    (三)未依規定辦理結案手續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取消剩餘經費及新計畫之申請。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及其附屬機構(具有專任教師資格之主治醫師)共同編列預算
    支應。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