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閱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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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10九十五學年度圖書館委員第1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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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05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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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10 九十五學年度圖書館委員第1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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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18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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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05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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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57963號函公布.doc|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5796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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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18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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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63號函公布.doc|95.12.21 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6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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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2 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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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183.doc|102.10.16 高醫圖資字第102110318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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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圖書館閱覽規則_1061227公告版.docx|106.12.14 106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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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15  108學年度第3次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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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8.13  10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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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2851.docx|109.09.07  高醫圖資字第1091102851號函公布]][[媒體:1091102851EN.docx|(English)]]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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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圖書&#64044;(以下簡稱本&#64044;) 為發揮教學、研究與推廣功能,並維護讀者館內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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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揮教學、研究與推廣功能,並維護讀者館內閱覽及資源利用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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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資源利用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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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讀者應依本館開放時間,持本人以下有效證件進出本館,不得冒用、偽造或出借證件供他人入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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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讀者應配合本館開放時間進出本館,開放時間由本館另行公告之。進入本館閱覽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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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及附屬機構核發之識別證、學生證、校友證、高醫之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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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本人有效證件,&#63847;得冒用、偽造或出借證件供他人進&#6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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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館核發之閱覽證、借書證或館際合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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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憑學校核發之教職員工生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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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校外人士須憑有相片之個人證件如身份證、駕照、健保卡、護照或居留證等換取臨時閱覽證;若未滿十八歲者,須額外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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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校研究助理、各單位自行聘雇人員憑學校核發之職員(臨時)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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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證始得換證入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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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校校友憑學校核發之校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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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校外人士入館相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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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職眷、代訓人員、圖書館之友、本校館際合作/策略聯盟單位憑本館核發之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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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離館時應繳回並換回原證。如逾期未繳回者,處以一日新台幣十元之滯還金,按開館日累計。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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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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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失應立即至本館流通櫃檯掛失,並繳交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始得換回原證。當日未換回之各種身份證件,本館不負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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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校外人士須憑有相片之身分證、駕照、健保卡、學生證、教職員證、護照或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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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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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證等換取臨時閱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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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館閱覽席位有限,校外人士同一時間館內以十五人為限,期中、期末考前一週及當週暫不提供校外人士入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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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換取臨時閱覽證之校外人士須年滿十八歲,始得入館;未滿十八歲者,應憑所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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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除筆記型電腦外,個人物品(書籍、背包等)須存放置物櫃,不得攜帶入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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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專校學院之學生證換取臨時閱覽證入館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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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入館限查閱館藏資料,不得自修、外借書刊及觀賞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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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校外人士僅可入館查閱館藏資料,不得於館內自修,亦不得外借書刊及觀賞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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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讀者應留意存放置物櫃之個人物品,離館時應攜出,勿隔夜存放。未攜出之物品,本館得予以移置且不負保管責任。置物櫃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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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館閱覽席位有限,校外人士同一時段進館以三十人次為原則(團體參觀獲本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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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須賠償新臺幣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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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同意者不在此限),遇本校學期考試期間則縮減為十五人,當額滿時須有人離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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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讀者應共同維護館內閱覽環境品質,行動電話及相關設備應於入館前設定為靜音,嚴禁喧嘩或影響其他讀者使用權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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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得入館;其個人書籍、背包不得攜入館內;離館時應繳回臨時閱覽證以換回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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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讀者不得任意移動桌椅及預佔座位,離開時應將個人物品攜出,如有遺失或毀損,不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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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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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館公用電腦依特定區域提供讀者查詢館藏資料及繕打作業用途,不得長時間佔用電腦座位,本館得視使用情況適時調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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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應立即至本館流通櫃檯掛失,並繳交手續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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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讀者離館時,流通櫃檯館員若對攜出物品有疑慮,得要求檢查,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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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幣貳佰元;當日未繳回閱覽證者處以一日十元之罰款,按日累計;當日未換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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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讀者入館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定,倘有違規情形,悉依「高雄醫學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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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種身份證件,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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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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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讀者請自行留意存放於置物櫃內之私人物品,貴重物品應自行隨身保管,離館時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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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個人物品攜走,閉館後不得要求入館取回留置物品。置物櫃內物品或留置館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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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若有遺失或損毀,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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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置物櫃內若發現隔夜存放物品,將先行放置一樓流通櫃檯,讀者請持鑰匙辦理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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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續,投入之十元硬幣將作為置物櫃維修費用,恕不退還。請妥善保管置物櫃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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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匙,若有損壞或遺失須賠償本館新臺幣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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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讀者入館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定,共同維護館內閱覽環境。倘有違規情形,悉依本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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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違規處理辦法懲處;不服勸阻者,本館有權停止其當日繼續使用本館書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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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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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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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11月20日 (三) 15:13的目前修訂版本

95.11.10 九十五學年度圖書館委員第1次會議通過
95.12.05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95.12.18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12.21 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63號函公布
102.09.12 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2.10.16 高醫圖資字第1021103183號函公布
106.12.14 106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9.06.15 108學年度第3次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
109.08.13 10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9.07 高醫圖資字第1091102851號函公布(English)
  
第1條	本校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揮教學、研究與推廣功能,並維護讀者館內閱覽及資源利用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第2條	讀者應依本館開放時間,持本人以下有效證件進出本館,不得冒用、偽造或出借證件供他人入館。
        一、本校及附屬機構核發之識別證、學生證、校友證、高醫之友證。
        二、本館核發之閱覽證、借書證或館際合作證。
        三、校外人士須憑有相片之個人證件如身份證、駕照、健保卡、護照或居留證等換取臨時閱覽證;若未滿十八歲者,須額外出示
            學生證始得換證入館。
第3條	校外人士入館相關規定如下:
        一、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離館時應繳回並換回原證。如逾期未繳回者,處以一日新台幣十元之滯還金,按開館日累計。若有
            遺失應立即至本館流通櫃檯掛失,並繳交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始得換回原證。當日未換回之各種身份證件,本館不負保管
            責任。
        二、本館閱覽席位有限,校外人士同一時間館內以十五人為限,期中、期末考前一週及當週暫不提供校外人士入館。
        三、除筆記型電腦外,個人物品(書籍、背包等)須存放置物櫃,不得攜帶入館。
        四、入館限查閱館藏資料,不得自修、外借書刊及觀賞影片。
第4條	讀者應留意存放置物櫃之個人物品,離館時應攜出,勿隔夜存放。未攜出之物品,本館得予以移置且不負保管責任。置物櫃鑰匙
        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須賠償新臺幣伍佰元。
第5條	讀者應共同維護館內閱覽環境品質,行動電話及相關設備應於入館前設定為靜音,嚴禁喧嘩或影響其他讀者使用權益之行為。
第6條	讀者不得任意移動桌椅及預佔座位,離開時應將個人物品攜出,如有遺失或毀損,不得請求賠償。
第7條	本館公用電腦依特定區域提供讀者查詢館藏資料及繕打作業用途,不得長時間佔用電腦座位,本館得視使用情況適時調整利用。
第8條	讀者離館時,流通櫃檯館員若對攜出物品有疑慮,得要求檢查,不得拒絕。
第9條	讀者入館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定,倘有違規情形,悉依「高雄醫學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懲處。
第10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