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IC卡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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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3.10.21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校園IC卡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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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3.12.2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
+ | :::::::::[[媒體: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5號函公布.doc|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5號函公布]] | ||
+ | :::::::::102.03.14一Ο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21100915.doc|102.03.28高醫資字第1021100915號函公布]]:[[媒體:總務處_校園IC卡使用管理要點(1034) checked.doc|(English)]] | ||
+ | :::::::::113.06.27 112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131102523.docx|113.07.15 高醫總字第1131102523號函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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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本校為建立電子化智慧型校園,凡教職員工生之識別、出勤管理、圖書借閱、校園資訊站及門禁管理均使用校園IC卡,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
- | + | 二、本校新任教職員工於報到一週內,學生於寄發註冊通知單時,權責單位將資料建檔,再轉由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製卡後,交由權責單位統一發放。 | |
- | + | 三、校園IC卡如遺失,應儘速向權責單位辦理掛失手續,並依下列流程申請補發IC卡。 | |
- | + | (一)申請人填寫補發卡申請表經權責單位審核後,至出納組繳交校園IC卡工本費。 | |
- | + | (二)繳費後將補發卡申請表交至權責單位,權責單位通知圖資處製作新卡,並由權責單位 發放。 | |
- | + | 四、校園IC卡領取後,應即檢視卡片顯性資料,並檢測該卡於一般門禁點是否可刷卡進出,卡片若有問題,最遲須於卡片點交後一個月內提出免費換發新卡。 | |
- | + | 除前項情形外,校園IC卡如損毀或因個人資料變更等原因,依前條規定辦理。 | |
- | + | 五、教職員工離校時,須至原核發單位註記校園IC卡失效,註記之後卡片需繳回,不得再使用。 | |
- | + | 六、學生離校或休學時,不需將校園IC卡繳回教務處,除捷運一卡通仍可使用外,校內各項權限均禁止。但休學學生經辦理復學後才能恢復其權限。 | |
- | + | 七、除本校教職員工生外,其他人員如因行政、教學或其他需要,檢附發卡申請表並經相關權責單位審核通過後將資料建檔,再由圖資處製卡,交權責單位發卡。 | |
- | + | 八、本校校園IC卡申請受理之權責單位如下: | |
- | + | (一)學生:教務處。 | |
- | + | (二)教職員工(含助理、兼任人員):人事室。 | |
- | + | (三)貴儀及校內共用實驗室:研資中心。 | |
- | + | (四)宿舍管理員:由學務處宿舍業管人員發臨時卡。校外人士或臨時人員:由權責單位提出申請臨時卡。 | |
- | + | 九、權責單位應建立臨時卡管控機制,臨時卡得提供前條以外之人員臨時或暫時性使用圖書館、自修室或宿舍等。臨時卡由權責單位負責其管控機制。 | |
- | + | 十、校園IC卡錄有持卡人之基本資料,除做為教職員工服務證及學生證外,另具有各相關門禁點出入管制之功能,學生證並具有捷運一卡通功能,本人應妥善保管 | |
- | + | 避免刮傷並遠離有磁性物品。 | |
- | + | 十一、校園IC卡繳費標準另訂之。 | |
- | + | 十二、校園IC卡中非接觸式IC(專供校務用)部分之卡鑰,其保管、保密及管理等安全作業規範,由各大樓管理委員會訂定門禁管理使用細則。 | |
- | + | 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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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7月18日 (四) 09:25的目前修訂版本
- 93.10.21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校園IC卡會議通過
- 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 93.12.2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5號函公布
- 102.03.14一Ο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3.28高醫資字第1021100915號函公布:(English)
- 113.06.27 112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3.07.15 高醫總字第1131102523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建立電子化智慧型校園,凡教職員工生之識別、出勤管理、圖書借閱、校園資訊站及門禁管理均使用校園IC卡,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校新任教職員工於報到一週內,學生於寄發註冊通知單時,權責單位將資料建檔,再轉由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製卡後,交由權責單位統一發放。 三、校園IC卡如遺失,應儘速向權責單位辦理掛失手續,並依下列流程申請補發IC卡。 (一)申請人填寫補發卡申請表經權責單位審核後,至出納組繳交校園IC卡工本費。 (二)繳費後將補發卡申請表交至權責單位,權責單位通知圖資處製作新卡,並由權責單位 發放。 四、校園IC卡領取後,應即檢視卡片顯性資料,並檢測該卡於一般門禁點是否可刷卡進出,卡片若有問題,最遲須於卡片點交後一個月內提出免費換發新卡。 除前項情形外,校園IC卡如損毀或因個人資料變更等原因,依前條規定辦理。 五、教職員工離校時,須至原核發單位註記校園IC卡失效,註記之後卡片需繳回,不得再使用。 六、學生離校或休學時,不需將校園IC卡繳回教務處,除捷運一卡通仍可使用外,校內各項權限均禁止。但休學學生經辦理復學後才能恢復其權限。 七、除本校教職員工生外,其他人員如因行政、教學或其他需要,檢附發卡申請表並經相關權責單位審核通過後將資料建檔,再由圖資處製卡,交權責單位發卡。 八、本校校園IC卡申請受理之權責單位如下: (一)學生:教務處。 (二)教職員工(含助理、兼任人員):人事室。 (三)貴儀及校內共用實驗室:研資中心。 (四)宿舍管理員:由學務處宿舍業管人員發臨時卡。校外人士或臨時人員:由權責單位提出申請臨時卡。 九、權責單位應建立臨時卡管控機制,臨時卡得提供前條以外之人員臨時或暫時性使用圖書館、自修室或宿舍等。臨時卡由權責單位負責其管控機制。 十、校園IC卡錄有持卡人之基本資料,除做為教職員工服務證及學生證外,另具有各相關門禁點出入管制之功能,學生證並具有捷運一卡通功能,本人應妥善保管 避免刮傷並遠離有磁性物品。 十一、校園IC卡繳費標準另訂之。 十二、校園IC卡中非接觸式IC(專供校務用)部分之卡鑰,其保管、保密及管理等安全作業規範,由各大樓管理委員會訂定門禁管理使用細則。 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