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設備購置補助及保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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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
+ | :::::::::[[媒體: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7號函公布.doc|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7號函公布]] | ||
+ | :::::::::104.11.17一0四學年度第二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 ||
+ | :::::::::[[媒體:1041104187.doc|104.12.21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187號函公布]] | ||
+ | :::::::::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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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運用經費充實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以下簡稱「社團」)所需設備,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2條 本校已核准正式成立之社團,均得於每學年社團評鑑成績公告後,依公告時程向學生事務處提出下一學年之社團設備預算,經由學生事務處初審、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複審核定後實施。凡未列入預算案之設備,除情形特殊者,一律不予補助。 | |
- | + | 第3條 社團設備預算案申請應準備文件: | |
- | + | 一、社團設備財產清冊。 | |
- | + | 二、社團申請設備項目報告。 | |
- | + | 三、申請設備估價單。 | |
- | + | 第4條 社團設備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 |
- | + | 一、教育部指示辦理之事項急需添購者。 | |
- | + | 二、有安全顧慮急需汰舊換新者。 | |
- | + | 三、共同空間(如多功能藝文展演空間、舞蹈教室)使用之設備。 | |
- | + | 四、共同使用之設備(如音響、麥克風、燈光等)。 | |
- | + | 五、未曾申請過或新成立之社團。 | |
- | + | 六、社團需求但可供多數人共同使用。 | |
- | + | 七、社團需求之重要設備。 | |
- | + | 八、社團評鑑成績。 | |
- | + | 第5條 社團申請設備補助,事前應有精確之計算,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變更支用,或事後請求追加補助。 | |
- | + | 第6條 學生社團財產、設備之保管,由提出申請核准購買之社團負保管之責,並應建立社團財產、設備清冊;各社團在社團負責人交接時,須一併辦理財產、設備的移交手續,清冊一份應另陳報學生事務處存查。 | |
- | + | 第7條 社團結束營運者,該社社長應於該學期結束1個月內,繳回所有學校購置之社產。 | |
- | + | 第8條 財產若有損毀,請填寫「學生社團財產維修申請單」向學生事務處申報,除經查明已善盡管理人應有之注意,免除其責任者外,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
- | + | 一、毀損之財產可修復使用者,應自行負擔一切修復費用。 | |
- | + | 二、損毀之財產不堪繼續使用者或遺失者,依器材之使用年限,扣除折舊後照價賠償。 | |
- | + | 第9條 財產如已超過年限而不堪使用者,應填具「學生社團財產報銷申請單」,經核准後方可辦理報銷。 | |
- | + | 第10條 社團間財產移轉應填具「學生社團財產移轉單」,經核准後方可辦理移轉。 | |
- | + | 第11條 配合學校辦理定期、不定期盤點,盤點時間以公佈時間為準。 | |
- | + | 第12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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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6月1日 (三) 15:17的目前修訂版本
- 99.01.06九十入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99.01.26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343號函公布
-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7號函公布
- 104.11.17一0四學年度第二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4.12.21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187號函公布
- 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11.05.27高醫學務字第1111102009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運用經費充實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以下簡稱「社團」)所需設備,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校已核准正式成立之社團,均得於每學年社團評鑑成績公告後,依公告時程向學生事務處提出下一學年之社團設備預算,經由學生事務處初審、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複審核定後實施。凡未列入預算案之設備,除情形特殊者,一律不予補助。 第3條 社團設備預算案申請應準備文件: 一、社團設備財產清冊。 二、社團申請設備項目報告。 三、申請設備估價單。 第4條 社團設備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一、教育部指示辦理之事項急需添購者。 二、有安全顧慮急需汰舊換新者。 三、共同空間(如多功能藝文展演空間、舞蹈教室)使用之設備。 四、共同使用之設備(如音響、麥克風、燈光等)。 五、未曾申請過或新成立之社團。 六、社團需求但可供多數人共同使用。 七、社團需求之重要設備。 八、社團評鑑成績。 第5條 社團申請設備補助,事前應有精確之計算,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變更支用,或事後請求追加補助。 第6條 學生社團財產、設備之保管,由提出申請核准購買之社團負保管之責,並應建立社團財產、設備清冊;各社團在社團負責人交接時,須一併辦理財產、設備的移交手續,清冊一份應另陳報學生事務處存查。 第7條 社團結束營運者,該社社長應於該學期結束1個月內,繳回所有學校購置之社產。 第8條 財產若有損毀,請填寫「學生社團財產維修申請單」向學生事務處申報,除經查明已善盡管理人應有之注意,免除其責任者外,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毀損之財產可修復使用者,應自行負擔一切修復費用。 二、損毀之財產不堪繼續使用者或遺失者,依器材之使用年限,扣除折舊後照價賠償。 第9條 財產如已超過年限而不堪使用者,應填具「學生社團財產報銷申請單」,經核准後方可辦理報銷。 第10條 社團間財產移轉應填具「學生社團財產移轉單」,經核准後方可辦理移轉。 第11條 配合學校辦理定期、不定期盤點,盤點時間以公佈時間為準。 第12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