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研究獎遴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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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14.04.02 113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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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媒體:本校「傑出研究遴選作業要點」1140616.docx|114.06.16 高醫研發字第1141101852號函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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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傑出研究獎:申請人不限年齡。 | + | <pre> |
- | (二) 青年傑出研究獎:申請人於申請截止日前之年齡為四十五歲(含)以下者。有育兒者,每位得延長兩歲。 | + | 一、為鼓勵優秀人才在基礎或應用研究領域中取得卓越成果,並提升本校的學術研究水準與國際聲譽,特訂定本要點。 |
- | 本校講座教授、傑出特聘教授及青年講座學者不得申請本獎勵。 | + | 二、本校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其研究成果具學術原創性或具重要學術價值與貢獻或具產業應用成果,於改善人類生活之知識與技術,具有重大貢獻者,頒發本校傑出研究獎(以下簡 |
- | + | 稱本獎勵),本獎勵申請資格如下: | |
- | + | (一)傑出研究獎:申請人不限年齡。 | |
- | (一) 初審階段:由本處推薦兩位以上校外委員進行書面審查。 | + | (二)青年傑出研究獎:申請人於申請截止日前之年齡為四十五歲(含)以下者。有育兒者,每位得延長兩歲。 |
- | (二) | + | 本校講座教授、傑出特聘教授及青年講座學者不得申請本獎勵。 |
- | (三) 經複審審議通過之獲獎名單,經校長核定後頒發獎狀及獎金。 | + | 三、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內檢送申請資料送至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
- | + | 四、審查方式如下: | |
- | (一) 傑出研究獎頒給名額每年至多二名;青年傑出研究獎頒給名額每年至多二名,均得從缺。 | + | (一)初審階段:由本處推薦兩位以上校外委員進行書面審查。 |
- | (二) 傑出研究獎獎金每年至多為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青年傑出研究獎獎金每年至多為十萬元。 | + | (二)複審階段:由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七至十一人,含捐款單位推薦至多二人,組成傑出研究獎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委員任 |
- | (三) 依本要點獲頒傑出研究獎每人以二次為限,獲獎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再申請時應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青年傑出研究獎每人以一次為限。 | + | 期一年,決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
- | (四) 傑出研究獎獲獎人再次申請時,應提供三年內之學術績效或專業領域卓越貢獻之相關證明及自上次獲獎後之學術成果。 | + | (三)經複審審議通過之獲獎名單,經校長核定後頒發獎狀及獎金。 |
- | + | 五、獎勵方式如下: | |
- | + | (一)傑出研究獎頒給名額每年至多二名;青年傑出研究獎頒給名額每年至多二名,均得從缺。 | |
- | + | (二)傑出研究獎獎金每年至多為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青年傑出研究獎獎金每年至多為十萬元。 | |
- | + | (三)依本要點獲頒傑出研究獎每人以二次為限,獲獎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再申請時應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青年傑出研究獎每人以一次為限。 | |
+ | (四)傑出研究獎獲獎人再次申請時,應提供三年內之學術績效或專業領域卓越貢獻之相關證明及自上次獲獎後之學術成果。 | ||
+ | 六、獲獎人獎助期間須在職,並配合本校提供學術研究績效報告,包括全校性學術性演講活動、預審校內計畫、指導新進教師、撰寫學術季刊及宣傳學研亮點等學術經驗分享及傳承, | ||
+ | 提升本校研究及產學成果。 | ||
+ | 七、獲獎人如有違反學術倫理、有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情事屬實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追回獎金並撤銷獎狀及榮銜。 | ||
+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募款基金支應。實際發放獎金依募款情形作彈性調整分配,且各類獎金以不超過第五點所列為限。 | ||
+ |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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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6月17日 (二) 11:39的目前修訂版本
- 114.04.02 113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114.04.24第二十屆第八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114.06.16 高醫研發字第1141101852號函公布
一、為鼓勵優秀人才在基礎或應用研究領域中取得卓越成果,並提升本校的學術研究水準與國際聲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其研究成果具學術原創性或具重要學術價值與貢獻或具產業應用成果,於改善人類生活之知識與技術,具有重大貢獻者,頒發本校傑出研究獎(以下簡 稱本獎勵),本獎勵申請資格如下: (一)傑出研究獎:申請人不限年齡。 (二)青年傑出研究獎:申請人於申請截止日前之年齡為四十五歲(含)以下者。有育兒者,每位得延長兩歲。 本校講座教授、傑出特聘教授及青年講座學者不得申請本獎勵。 三、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內檢送申請資料送至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四、審查方式如下: (一)初審階段:由本處推薦兩位以上校外委員進行書面審查。 (二)複審階段:由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七至十一人,含捐款單位推薦至多二人,組成傑出研究獎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委員任 期一年,決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三)經複審審議通過之獲獎名單,經校長核定後頒發獎狀及獎金。 五、獎勵方式如下: (一)傑出研究獎頒給名額每年至多二名;青年傑出研究獎頒給名額每年至多二名,均得從缺。 (二)傑出研究獎獎金每年至多為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青年傑出研究獎獎金每年至多為十萬元。 (三)依本要點獲頒傑出研究獎每人以二次為限,獲獎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再申請時應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青年傑出研究獎每人以一次為限。 (四)傑出研究獎獲獎人再次申請時,應提供三年內之學術績效或專業領域卓越貢獻之相關證明及自上次獲獎後之學術成果。 六、獲獎人獎助期間須在職,並配合本校提供學術研究績效報告,包括全校性學術性演講活動、預審校內計畫、指導新進教師、撰寫學術季刊及宣傳學研亮點等學術經驗分享及傳承, 提升本校研究及產學成果。 七、獲獎人如有違反學術倫理、有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情事屬實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追回獎金並撤銷獎狀及榮銜。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募款基金支應。實際發放獎金依募款情形作彈性調整分配,且各類獎金以不超過第五點所列為限。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