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高雄醫學大學經營)主治醫師參與政策性活動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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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提高主治醫師參與本院政策性醫療、教學、院內活動等,以提昇本院醫療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獎勵金經費來源以主治醫師醫療福利金之50%由院方統籌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獎勵。 | |
- | + | 第三條 獎勵計算公式,以全院主治醫師之積分總點數為分母,主治醫師個人積分點數為分子,乘以主治醫師醫療 | |
- | + | 福利金50%之總金額,即為主治醫師應得之獎勵金。 | |
- | + | 第四條 積分點數,每季結算一次,並於主治醫師會議中公布前10名名單。但獎勵金以半學年度結算核發一次。 | |
- | + | 第五條 積分點數採計之項目如下列。 | |
- | + | 一、病歷品質 | |
- | + | (一)病歷經審查優良者。 | |
- | + | (二)所寫病歷獲選為範本病歷者。 | |
- | + | (三)擔任院內病歷審查員。 | |
- | + | (四)其他有關參與病歷品質經院方核准公布應給予積分點數者。 | |
- | + | 二、教學貢獻度 | |
- | + | (一)住院門診教學。 | |
- | + | (二)擔任院內師資培育主講講師。 | |
- | + | (三)擔任院內專題演講者。 | |
- | + | (四)擔任院內教學計畫主持人。 | |
- | + | (五)參加院方其他教學政策性活動,經院方核准公布應給予積分點數者。 | |
- | + | 三、組織貢獻度 | |
- | + | (一)參加院方發起之醫療活動。 | |
- | + | (二)參加院內品管圈活動。 | |
- | + | (三)參加國際醫療活動。 | |
- | + | (四)參加院內醫師KPI專題演講活動。但參加時間須達參與活動時數之70%以上。 | |
- | + | (五)擔任院方核准之院外活動演講者。 | |
- | + | (六)參與院方特殊性疾病防治推廣活動,表現優良者。 | |
- | + | (七)擔任院方各類評鑑章節負責人。 | |
- | + | (八)參加院方其他組織政策性活動,經院方核准公布應給予積分點數者。 | |
- | + | 第六條 積分點數證明統計承辦單位如下列。 | |
- | + | 一、病歷品質:由醫療事務室病歷組負責證明、統計、登入積分系統。 | |
- | + | 二、教學貢獻度:由研究暨教學訓練室負責證明、統計、登入積分系統。 | |
- | + | 三、組織貢獻度:由管理室負責證明、統計、登入積分系統。 | |
- | + | 四、統籌彙整單位:由管理室負責報表印出彙整簽核。 | |
- | + | 第七條 為配合積分點數季結算,各單位統計登入積分點數須於每季結束後10日內完成。 | |
- | + | 第八條 為評估、追蹤本辦法施行成效,設立「主治醫師參與政策性活動審查小組」,小組成員由醫務秘書、高級 | |
- | + | 專員、臨床教學暨研究室主任、護理部主任、管理室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病歷組組長等 | |
- | + | 組成,並由醫務秘書擔任小組召集人,幹事由管理室人員擔任之。 | |
- | + | 小組成員及幹事均由院長聘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 |
- | + |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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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20日 (三) 16:39的目前修訂版本
- 97.08.12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11.17高醫港人字第0970001718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高主治醫師參與本院政策性醫療、教學、院內活動等,以提昇本院醫療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金經費來源以主治醫師醫療福利金之50%由院方統籌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獎勵。 第三條 獎勵計算公式,以全院主治醫師之積分總點數為分母,主治醫師個人積分點數為分子,乘以主治醫師醫療 福利金50%之總金額,即為主治醫師應得之獎勵金。 第四條 積分點數,每季結算一次,並於主治醫師會議中公布前10名名單。但獎勵金以半學年度結算核發一次。 第五條 積分點數採計之項目如下列。 一、病歷品質 (一)病歷經審查優良者。 (二)所寫病歷獲選為範本病歷者。 (三)擔任院內病歷審查員。 (四)其他有關參與病歷品質經院方核准公布應給予積分點數者。 二、教學貢獻度 (一)住院門診教學。 (二)擔任院內師資培育主講講師。 (三)擔任院內專題演講者。 (四)擔任院內教學計畫主持人。 (五)參加院方其他教學政策性活動,經院方核准公布應給予積分點數者。 三、組織貢獻度 (一)參加院方發起之醫療活動。 (二)參加院內品管圈活動。 (三)參加國際醫療活動。 (四)參加院內醫師KPI專題演講活動。但參加時間須達參與活動時數之70%以上。 (五)擔任院方核准之院外活動演講者。 (六)參與院方特殊性疾病防治推廣活動,表現優良者。 (七)擔任院方各類評鑑章節負責人。 (八)參加院方其他組織政策性活動,經院方核准公布應給予積分點數者。 第六條 積分點數證明統計承辦單位如下列。 一、病歷品質:由醫療事務室病歷組負責證明、統計、登入積分系統。 二、教學貢獻度:由研究暨教學訓練室負責證明、統計、登入積分系統。 三、組織貢獻度:由管理室負責證明、統計、登入積分系統。 四、統籌彙整單位:由管理室負責報表印出彙整簽核。 第七條 為配合積分點數季結算,各單位統計登入積分點數須於每季結束後10日內完成。 第八條 為評估、追蹤本辦法施行成效,設立「主治醫師參與政策性活動審查小組」,小組成員由醫務秘書、高級 專員、臨床教學暨研究室主任、護理部主任、管理室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病歷組組長等 組成,並由醫務秘書擔任小組召集人,幹事由管理室人員擔任之。 小組成員及幹事均由院長聘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