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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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17 10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9.04.17 10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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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09.18 112學年度第1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暑期開班授課辦法草案(1120918-112(1st)臨時教務會議通過版).docx|112.12.04 高醫教字第1121104109號函公布]] | ||
+ | ::::::::113.02.06 11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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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07.22 11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暑期開班授課辦法_修正條文對照表(1130815公告版).docx|113.08.15 高醫教字第1131102885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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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使課程安排更富彈性,增加學生學習機會,依據本校「學則」第三章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1條 為使課程安排更富彈性,增加學生學習機會,依據本校「學則」第三章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暑期課程,分類如下: |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暑期課程,分類如下: | ||
- | 第一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或第二學期曾開設之課程。 | + | 第一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或第二學期曾開設之課程。 |
第二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及第二學期未曾開設之選修課程,且因聘請教師困難或課程屬性適合於暑期開授者。 | 第二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及第二學期未曾開設之選修課程,且因聘請教師困難或課程屬性適合於暑期開授者。 | ||
- | + | 前項暑期課程開設期間以七月至八月為原則,但專案核准者除外。 | |
+ | 暑期課程開設期間不得低於四週。惟經三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特殊性質課程,於正規學期授課週數低於四週時不在此限。 | ||
第3條 暑期課程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十八小時(含期中、期末考試),實驗科目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三十六小時。學生修讀校內、外暑期課程以五科為原則, | 第3條 暑期課程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十八小時(含期中、期末考試),實驗科目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三十六小時。學生修讀校內、外暑期課程以五科為原則, | ||
- | + | 最多不得超過十五學分,且不得衝堂,每科目每日授課時數以四小時為限。 | |
第4條 暑期課程之開設應由開課之教學單位提出,第二類課程須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經教務處公告後接受學生選課登記。 | 第4條 暑期課程之開設應由開課之教學單位提出,第二類課程須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經教務處公告後接受學生選課登記。 | ||
第5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參加第一類課程: | 第5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參加第一類課程: | ||
第41行: | 第50行: | ||
四、應屆畢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業者。 | 四、應屆畢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業者。 | ||
五、非應屆畢業生須重修後,始可見、實習者。 | 五、非應屆畢業生須重修後,始可見、實習者。 | ||
- | + | 六、九十四年次以後出生之學士班學生申請就學期間服役者(以下簡稱就學役男)。 | |
+ | 七、符合本條第四款申請暑修者,對本校未開班之科目,得申請參加他校暑期班,其在他校暑期班選修之學分數連同在本校暑期班選修之學分數, | ||
總計不得超過十五學分。 | 總計不得超過十五學分。 | ||
第6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參加暑期課程: | 第6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參加暑期課程: | ||
第63行: | 第73行: | ||
二、繳費: | 二、繳費: | ||
(一) 第一類課程之收費標準如下: | (一) 第一類課程之收費標準如下: | ||
- | + | 1. 本校生依當學年度暑期開班公告收費標準,並依課程實際授課時數折算學分數收費。 | |
- | + | 2. 外校生除學分費外另加收行政服務費,其收費標準依據本校生學分費之1.5倍核計,依實際授課時數折算學分數收費。 | |
- | 外校生除學分費外另加收行政服務費,其收費標準依據本校生學分費之1.5倍核計,依實際授課時數折算學分數收費。 | + | 3. 就學役男修讀第一類課程收費標準比照原達暑期修課開課人數規範之學分費。 |
- | + | (二)修讀第一類課程:憑核准之選課單至出納組繳費,未辦理繳費者,視同未完成選課。專案核准之開班,由選課學生共同分攤開班學分費,不願 | |
分攤者,不得選課。 | 分攤者,不得選課。 | ||
- | + | (三)修讀第二類課程:以不收費為原則,但下列學生須繳交學分費以及課程其他相關費用: | |
1.學士班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於學期中修習學分數為9學分(含)以下者。 | 1.學士班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於學期中修習學分數為9學分(含)以下者。 | ||
2.碩、博士班三年級(含)以上學生。 | 2.碩、博士班三年級(含)以上學生。 | ||
3.當學年度第二學期休學學生。 | 3.當學年度第二學期休學學生。 | ||
- | + | (四)暑期課程如有實習者,需加繳實習費。 | |
三、暑期課程除因課程停開外,一律不得退費,如有特殊因素可退選但不得退費。 | 三、暑期課程除因課程停開外,一律不得退費,如有特殊因素可退選但不得退費。 | ||
第11條 暑期課程教師之授課鐘點規定如下: | 第11條 暑期課程教師之授課鐘點規定如下: | ||
第88行: | 第98行: | ||
六、其他未規定者,悉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六、其他未規定者,悉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13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第13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14條 | + | 第14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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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8月19日 (一) 09:01的目前修訂版本
- 85.05.01 (85)高醫法字第0四八號函頒布
- 87.02.24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87014547號函准予核備
- 87.03.13 (87)高醫法字第0一四號函修正頒布
- 92.01.03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10199514號函准予核備
- 92.01.22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20004741號函准予核備
- 92.01.29 高醫教法字第092000001號函公布
- 92.11.25 92學年度教務會議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 92.12.22 92學年度第5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02.19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14999號函准予核備
- 93.02.25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7號函公布
- 97.08.20 9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97.09.18 高醫教字第0971104259號函公布
- 100.05.03 99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6.20 高醫教字第1001101810號函公布
- 101.04.03 100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自101學年度起實施
- 101.04.18 高醫教字第1011101068號函公布,自101學年度起實施
- 102.03.29 101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4.26 高醫教字第1021101179號函公布
- 103.04.09 102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05.02 高醫教字第1031101358號函公布
- 106.05.25 105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6.07.27 105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6.12.22 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7.07.26 106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9.04.17 10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9.05.21 高醫教字第1091101364號函公布
- 109.06.10 臺教高(二)字第1090082539號函准予備查第9、10、11、12、14條
- 109.06.22 高醫教字第1091101866號函公布
- 112.09.18 112學年度第1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 112.12.04 高醫教字第1121104109號函公布
- 113.02.06 11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3.02.20 高醫教字第1131100599號函公布
- 113.07.22 11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3.08.15 高醫教字第1131102885號函公布
第1條 為使課程安排更富彈性,增加學生學習機會,依據本校「學則」第三章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暑期課程,分類如下: 第一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或第二學期曾開設之課程。 第二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及第二學期未曾開設之選修課程,且因聘請教師困難或課程屬性適合於暑期開授者。 前項暑期課程開設期間以七月至八月為原則,但專案核准者除外。 暑期課程開設期間不得低於四週。惟經三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特殊性質課程,於正規學期授課週數低於四週時不在此限。 第3條 暑期課程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十八小時(含期中、期末考試),實驗科目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三十六小時。學生修讀校內、外暑期課程以五科為原則, 最多不得超過十五學分,且不得衝堂,每科目每日授課時數以四小時為限。 第4條 暑期課程之開設應由開課之教學單位提出,第二類課程須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經教務處公告後接受學生選課登記。 第5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參加第一類課程: 一、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者。 二、因轉學或轉系需補修轉入學期前之必修科目者。 三、修習輔系、雙主修(學位)者。 四、應屆畢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業者。 五、非應屆畢業生須重修後,始可見、實習者。 六、九十四年次以後出生之學士班學生申請就學期間服役者(以下簡稱就學役男)。 七、符合本條第四款申請暑修者,對本校未開班之科目,得申請參加他校暑期班,其在他校暑期班選修之學分數連同在本校暑期班選修之學分數, 總計不得超過十五學分。 第6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參加暑期課程: 一、當學期必修科目尚未修過者(專案簽准者除外)。 二、一學期中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扣考規定者。 三、在休學期間者。 四、時間衝突或實習期間者。 五、學期成績不及格之學分數已達退學規定者。 第7條 暑期課程科目之最低人數規定如下: 一、第一類課程:同一科目最低選課人數為十五人,人數不足不予開班。但應屆畢業生、非應屆畢業生之擋見、實習科目、整合課程且密集授課之科目 須重修等特殊情形,如開班人數不足,而學生願補足十五人之學分費者,經授課教師、系主任、院長及教務長核准後始可開班。其暑期課程科目、 學分數及修課人數提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二、第二類課程:同一科目最低選課人數為十人,人數不足不予開班。 第8條 學生報名人數如達開班條件者,凡本校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均應開班授課。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之整合課程科目則須經授課教師、系主任、院長及 教務長核准後始可開班。 第9條 本校暑期課程以接受本校學生申請為原則,但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類課程:他校學生申請者必須經其肄業學校及本校之同意。 二、第二類課程:依據本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申請開放隨班附讀之課程。 第10條 暑期課程報名、繳費規定如下: 一、報名:修讀暑期課程者均須依教務處公告期程及規定辦理。 二、繳費: (一) 第一類課程之收費標準如下: 1. 本校生依當學年度暑期開班公告收費標準,並依課程實際授課時數折算學分數收費。 2. 外校生除學分費外另加收行政服務費,其收費標準依據本校生學分費之1.5倍核計,依實際授課時數折算學分數收費。 3. 就學役男修讀第一類課程收費標準比照原達暑期修課開課人數規範之學分費。 (二)修讀第一類課程:憑核准之選課單至出納組繳費,未辦理繳費者,視同未完成選課。專案核准之開班,由選課學生共同分攤開班學分費,不願 分攤者,不得選課。 (三)修讀第二類課程:以不收費為原則,但下列學生須繳交學分費以及課程其他相關費用: 1.學士班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於學期中修習學分數為9學分(含)以下者。 2.碩、博士班三年級(含)以上學生。 3.當學年度第二學期休學學生。 (四)暑期課程如有實習者,需加繳實習費。 三、暑期課程除因課程停開外,一律不得退費,如有特殊因素可退選但不得退費。 第11條 暑期課程教師之授課鐘點規定如下: 一、第一類課程:教師授課鐘點費,依據本校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核發,所需經費由教務處進行預算管控與支給。暑期課程經巡堂未依課程進度表授課 且未提出調課申請者,該科目不予核發鐘點費。 二、第二類課程:本校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授課不支暑期教師授課鐘點費,但得計入次學年度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內。已超過授課時數標準者,得依本校 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支領超鐘點費。非本校專任教師授課,其授課鐘點費依據本校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核發,所需經費由各學院與通識教育中心 進行預算管控與支給。 第12條 學生暑期課程成績考查規定如下: 一、暑期所修科目、學分及成績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並以暑期課程註記。微學分課程另依本校「推動微學分課程要點」規定辦理。 二、暑期所修學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平均合併累計,暑期成績亦不與學期成績平均合併核計,惟暑期所修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三、成績不合格者,亦不得補考。 四、暑期課程成績應於課程結束後一週內上網登錄。 五、暑期課程請假超過四分之一授課時數,該科目以零分計算且不得要求退費。 六、其他未規定者,悉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3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14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