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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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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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4.08  98學年度第3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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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5.13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97號函公布.doc|99.05.13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9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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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5.13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97號函公布.doc|99.05.13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9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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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01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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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01  103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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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4137.docx|103.12.2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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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4137.docx|103.12.22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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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16一○三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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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16  103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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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0994.docx|104.03.27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9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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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0994.docx|104.03.27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9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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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14一0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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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14  10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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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3762.docx|104.11.12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62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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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修法原住民助學金.docx|106.01.04  105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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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_1061201公告版.docx|106.11.21  106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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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03  108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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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為協助原住民學生就學,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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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0121-15.docx|109.01.20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12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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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助學對象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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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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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本校原住民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須達82分(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除外)皆可申請。若申請人數超過助學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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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11102075.docx|111.06.01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2075號函公布]][[媒體:1111102075En.docx|(English)]]</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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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依家庭所得較弱勢者排列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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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助學金名額及金額:每學期助學金10名,每人新台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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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為協助原住民學生就學,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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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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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助學對象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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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表。(學務處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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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本校原住民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5分(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除外)、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之學生皆可申請。若申請人數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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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戶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及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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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學名額時,依家庭所得較弱勢者排列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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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國稅局開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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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年所得總額之計列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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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前學期成績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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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學生未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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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期間: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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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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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審查程序:繳交之文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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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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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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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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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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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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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務處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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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予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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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助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依本校預算決定,每學期助學金至少10名,每人至少新台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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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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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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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全戶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及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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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以國稅局開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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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前學期成績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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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期間: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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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審查程序:繳交之文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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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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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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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11月20日 (三) 17:06的目前修訂版本

99.04.08 98學年度第3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05.13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97號函公布
103.12.01 103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22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7號函公布
104.03.16 103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104.03.27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94號函公布
104.10.14 10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6.01.04 105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6.11.21 106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9.01.03 108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9.01.20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121號函公布
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11.06.01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2075號函公布(English)
                                 
一、 本校為協助原住民學生就學,訂定本要點。 
二、 助學對象與標準:
     凡本校原住民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5分(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除外)、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之學生皆可申請。若申請人數超過
     助學名額時,依家庭所得較弱勢者排列優先順序。
     家庭年所得總額之計列範圍如下:
    (一) 學生未婚者:
        1. 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 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 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四) 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務處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免予合計。
三、 助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依本校預算決定,每學期助學金至少10名,每人至少新台幣5,000元。
四、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全戶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及配偶)。
    (三) 以國稅局開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四) 前學期成績單正本。
五、 申請期間: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六、 審查程序:繳交之文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准。
七、 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八、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