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勞資會議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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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資方)為協調其與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以下簡稱勞方)間之勞資關係,增進彼此瞭解,促進勞資合作, | |
- | + | 提高工作效率,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訂定「勞資會議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舉辦勞資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 |
- | + | 二、本會議資方及勞方各置代表五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 |
- | + | (一)資方代表:由校長就一級主管中遴聘五人擔任。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 | |
- | + | (二)勞方代表:採票選方式,應選五人,候補五人,其中單一性別勞方人數占勞方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其當選代表名額不得少於 | |
- | + | 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 |
- | + | 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其遞補不受前項性別限制。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得補選之。 | |
- | + | 三、本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任期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但遞補代表自遞補日 | |
- | + | 起算至該屆任期屆滿日止。 | |
- | + | 四、本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應於十五日內報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 |
- | + | 五、本會議之討論事項如下: | |
- | + | (一)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 |
- | + | (二)關於勞動條件事項。 | |
- | + | (三)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 |
- | + | (四)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 |
- | + | (五)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 |
- | + | (六)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 |
- | + | (七)其他建議事項。 | |
- | + | 六、本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之。但必要時,得共同擔任之。 | |
- | + | 七、本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八、本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 |
- | + | 本會議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提出書面意見。 | |
- | + | 前項未出席代表,不列入出席及決議代表人數之計算。 | |
- | + | 九、本會議開會通知,應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 | |
- | + | 十、本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紀錄人員分別簽署: | |
- | + | (一)會議屆、次數。 | |
- | + | (二)會議時間。 | |
- | + | (三)會議地點。 | |
- | + | (四)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 |
- | + | (五)報告事項。 | |
- | + | (六)討論事項及決議。 | |
- | + | (七)臨時動議及決議。 | |
- | + |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分送出席、列席人員,並責成有關單位辦理。 | |
- | + | 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會議決議,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 | |
- | + |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及「會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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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9月30日 (四) 17:02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4.10.07 10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10.26 高醫人字第1041103550號公布
- 110.09.16 110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0.09.30 高醫人字第1101103333號函公布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資方)為協調其與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以下簡稱勞方)間之勞資關係,增進彼此瞭解,促進勞資合作, 提高工作效率,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訂定「勞資會議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舉辦勞資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二、本會議資方及勞方各置代表五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資方代表:由校長就一級主管中遴聘五人擔任。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 (二)勞方代表:採票選方式,應選五人,候補五人,其中單一性別勞方人數占勞方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其當選代表名額不得少於 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其遞補不受前項性別限制。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得補選之。 三、本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任期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但遞補代表自遞補日 起算至該屆任期屆滿日止。 四、本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應於十五日內報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五、本會議之討論事項如下: (一)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二)關於勞動條件事項。 (三)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四)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五)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六)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七)其他建議事項。 六、本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之。但必要時,得共同擔任之。 七、本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本會議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提出書面意見。 前項未出席代表,不列入出席及決議代表人數之計算。 九、本會議開會通知,應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 十、本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紀錄人員分別簽署: (一)會議屆、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及決議。 (七)臨時動議及決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分送出席、列席人員,並責成有關單位辦理。 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會議決議,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及「會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