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借用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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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為充份運用教室,以達到資源共享,訂定「高雄醫學大學教室借用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教室係指本校教務處排課用之教室,不含會議室、語言教室、電腦教室及各單位自行 | |
- | + | 管理之教室(討論室及專業教室)。 | |
- | + | 第三條 為安全考量,所借用教室使用時間限每日上午8點起至晚上10點止。借用方式如下: | |
- | + | 一、本校各學系上課、補課、考試者,由教師或學生於本校資訊系統登錄借用日期、時間及科目, | |
- | + | 經授課教師及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審核通過後始可使用。 | |
- | + | 二、本校各學生社團(含系學會)辦理活動者,活動申請許可後,由社團幹部(系代表)於本校資訊 | |
- | + | 系統登錄借用日期、時間及活動名稱,經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及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審核通過後始可 | |
- | + | 使用。 | |
- | + | 三、班會、畢聯會或代聯會由各代表於本校資訊系統登錄借用日期、時間及用途,經學務處生活輔導 | |
- | + | 組及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審核通過後始可使用。 | |
- | + | 四、本校各學系(單位)辦理學術活動(演講或研討會),於資訊系統登錄借用日期及時間, | |
- | + | 並於一週前以簽呈方式經校方同意後始可使用。 | |
- | + | 五、教職員申請借用教室舉辦教育訓練、召開會議、職員社團或說明會者,應於本校資訊系統 | |
- | + | 登錄借用日期、時間及用途,經所屬主管及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審核通過後始可使用。 | |
- | + | 六、校外團體(單位)借用者,應於一個月前行文本校,會辦本校總務處、教務處及擬借 | |
- | + | 教室之校內配合單位,經校長同意後至總務處出納組繳交相關費用後始可使用。 | |
- | + | 第四條 借用人(單位)借用者不得有下列任何情形發生,否則本校隨即停止其借用: | |
- | + | 一、違背法律、善良風俗或干擾公共秩序者。 | |
- | + | 二、使用內容與申請事項不符者。 | |
- | + | 三、場地設備擅自轉讓他人使用者或變相提供他人使用。 | |
- | + | 四、活動有嚴重損及場地設備安全或完整之虞者。 | |
- | + | 五、有選舉相關、傳銷或其他輿論所不容之事實者。 | |
- | + | 第五條 借用人(單位)在借用期間,應自行管制所借教室及其電源、維護公共安全、環境整潔衛生, | |
- | + | 借用期間如發生意外或毀損之情況,借用人(單位)借用人須負損壞賠償責任, | |
- | + | 其修復費用與清潔費用由借用人(單位)借用人負責賠償。 | |
- | + | 第六條 借用完畢後,借用人(單位)借用人應立即將借用場地整理清潔、關電、上鎖恢復原狀。 | |
- | + | 第七條 借用人(單位)如有違背上述相關規定,得隨時中止教室借用,於半年內停止受理該借用人 | |
- | + | (單位)之教室借用申請,學生社團則提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或生活輔導組)議處。 | |
- | + | 第八條 因課程需求、重大慶典或會議而調動教室時,教務處得彈性調整安排教室借用,借用人 | |
- | + | (單位)借用單位須配合調整。 | |
- | + | 第九條 本細則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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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5月1日 (一) 16:40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3.07.14一O二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08.14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9.02 高醫教字第1031102718號函公布
- 112.02.10一一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08.14一一一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2.04.27 高醫教字第112110127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充份運用教室,以達到資源共享,訂定「高雄醫學大學教室借用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教室係指本校教務處排課用之教室,不含會議室、語言教室、電腦教室及各單位自行 管理之教室(討論室及專業教室)。 第三條 為安全考量,所借用教室使用時間限每日上午8點起至晚上10點止。借用方式如下: 一、本校各學系上課、補課、考試者,由教師或學生於本校資訊系統登錄借用日期、時間及科目, 經授課教師及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審核通過後始可使用。 二、本校各學生社團(含系學會)辦理活動者,活動申請許可後,由社團幹部(系代表)於本校資訊 系統登錄借用日期、時間及活動名稱,經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及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審核通過後始可 使用。 三、班會、畢聯會或代聯會由各代表於本校資訊系統登錄借用日期、時間及用途,經學務處生活輔導 組及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審核通過後始可使用。 四、本校各學系(單位)辦理學術活動(演講或研討會),於資訊系統登錄借用日期及時間, 並於一週前以簽呈方式經校方同意後始可使用。 五、教職員申請借用教室舉辦教育訓練、召開會議、職員社團或說明會者,應於本校資訊系統 登錄借用日期、時間及用途,經所屬主管及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審核通過後始可使用。 六、校外團體(單位)借用者,應於一個月前行文本校,會辦本校總務處、教務處及擬借 教室之校內配合單位,經校長同意後至總務處出納組繳交相關費用後始可使用。 第四條 借用人(單位)借用者不得有下列任何情形發生,否則本校隨即停止其借用: 一、違背法律、善良風俗或干擾公共秩序者。 二、使用內容與申請事項不符者。 三、場地設備擅自轉讓他人使用者或變相提供他人使用。 四、活動有嚴重損及場地設備安全或完整之虞者。 五、有選舉相關、傳銷或其他輿論所不容之事實者。 第五條 借用人(單位)在借用期間,應自行管制所借教室及其電源、維護公共安全、環境整潔衛生, 借用期間如發生意外或毀損之情況,借用人(單位)借用人須負損壞賠償責任, 其修復費用與清潔費用由借用人(單位)借用人負責賠償。 第六條 借用完畢後,借用人(單位)借用人應立即將借用場地整理清潔、關電、上鎖恢復原狀。 第七條 借用人(單位)如有違背上述相關規定,得隨時中止教室借用,於半年內停止受理該借用人 (單位)之教室借用申請,學生社團則提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或生活輔導組)議處。 第八條 因課程需求、重大慶典或會議而調動教室時,教務處得彈性調整安排教室借用,借用人 (單位)借用單位須配合調整。 第九條 本細則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