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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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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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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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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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12月19日 (三) 14:13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6.20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95.06.22九十四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6.23九十四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暨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95.11.29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32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教師教學品質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規定,設置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教學意見問卷設計之審查、核定。
     二、議決有關教學評量之執行事項。
     三、教學評量之檢討與設計變更。
     四、提供教學評量結果供相關單位參考改進。
     五、其他有關教學品質改進之建議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總幹事一名。由副校長、教務長、教師發展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各系所
     主管、進修推廣部主任、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教師代表三人(由校長就教師中擇聘)、學生代表六人(各學院代表一人)
     等組成。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