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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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06.05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8.10.07高醫學務字第098110284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四條,制訂本要點。
第二條	學生事務處為審議學生社團相關事務,特設置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的組成:
        一、本會設委員十九人,其組成為:
          (一)學生委員十人:學生自治團體代表四人,學生社團代表六人。
          (二)教師委員九人:除學務長、課外活動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七人由校長自 本校各
            屬性社團輔導老師中聘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二、本會以學務長為召集人及會議主席,課外活動組組長為執行秘書,負責本會之行政工作。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一、社團之成立(復社)與解散。
        二、社團活動經費之預算。
        三、社團之評鑑相關事項。
        四、社團之獎懲事項。
        五、社團輔導老師及校外教練之聘任資格。
        六、社團之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本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若有召開臨時會議,須經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連署,送
        交召集人召開。
第六條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票數相同時,
        得由主席裁決。
第七條	本會會議得邀請相關處室、社團及相關人士列席,必要時得舉辦公聽會、研討會、座談會及
        其他相關活動。
第八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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