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經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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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健全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組織(以下統稱為社團),輔導學生課外活動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健全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組織(以下統稱為社團),輔導學生課外活動 |
在2011年12月2日 (五) 14:03所做的修訂版本
- 84.06.29八十三學年度法規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 97.09.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7.10.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704號函公布
-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8.11.12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89號函公布
-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5號函公布
- 99.12.30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 100.01.19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130號函公布
- 100.10.19一百學年度第一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 100.11.28高醫學務字第1001103523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健全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組織(以下統稱為社團),輔導學生課外活動 順利運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團活動經費來源以自行籌措為原則,若需向學校申請補助,除配合學校臨時性舉辦之活動外,皆須於規 定之期限內依規定申請。 第三條 社團應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獲得補助: 一、學校正式核准成立之社團。 二、社務運作正常。 三、未被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處以停止經費補助處分。 四、參與校內社團評鑑者(新成立社團除外)。 第四條 經費補助種類: 一、一般補助。 二、專案補助。 第五條 一般補助之規定: 一、一般補助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社團宗旨。 (二)社會公益性活動。 (三)社區性服務活動。 (四)學生自治團體辦理師生座談活動。 (五)有助於社團健全發展或社(會)員能力及品德教育提昇之活動。如訓練營、研習會、幹部座談、社 團代表參加研習、刊物、參賽、參展或其他值得鼓勵之同性質活動。 (六)凡未被列為專案活動者,均視為一般補助案。 二、補助經費:視當學年度學校預算編列而定。 三、補助金額:係依學務處每學年公告之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標準規定辦理。 第六條 專案補助之規定: 一、專案補助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執行學校委託辦理之活動。 (二)舉辦校際性(三校以上)大型活動。 (三)協助學校舉辦利於學生學習之大型活動(人數達百人)。 (四)對學校有正面影響而非例行性活動。 (五)辦理品德教育、智慧財產權、性別平等、校園安全、反詐騙等議題之全校性活動。 二、補助經費:視當學年度學校預算編列而定。 三、補助金額:係依學務處每學年公告之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標準規定辦理,但學校委託辦理之活動則不在此限。 第七條 下列活動不得列入補助(若其已通過審查補助,但事後發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助款亦不予發給): 一、與社團宗旨不符合之活動。 二、上一年度所提報審查通過之活動,未執行且亦未事先向學務處核備者。 三、以營利為主之活動。 四、活動預算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列有發給工讀金者。 (二)行政費用超過該項活動總預算百分之五者。 五、以政黨名義舉辦活動或為校內、外選舉活動造勢者。 六、從事各種非法活動者。 七、改選交接表及學期計畫表逾期未繳交者。 八、無故未參加社團評鑑者。 九、未依規定填報活動計畫表(年度行事曆)及經費總預算表者。 十、未於「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社團全名之帳戶者。 十一、帳目造假或有其他違法事項,經查屬實者,得依校規處置。情節嚴重時,得報警處理。 第八條 經費補助審核程序: 一、專案補助: (一)初審:社團欲申請活動費或設備費,須將活動預算表及活動企劃書於學務處公告規定之期限內交 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彙整。課外活動組社團輔導人員應就社團專案活動項目,於學期初予以初審。 (二)複審:初審通過之專案,須交由審議委員會複審,決定補助金額。 二、一般補助:社團欲申請活動費或設備費,須將活動預算表及活動企劃書或設備費申請表於學務處每學 年公告規定之期限內交由學務處審核,課外活動組社團輔導人員應依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標準予以 簽核補助經費。 第九條 經費補助審查應依據各社團經費預算表及往年社團活動推展、經費運用績效之情形等項目,於學校核准之 年度預算及學生活動費額度內加以適當分配。 第十條 核銷手續應依下列規定: 一、活動經核准,於活動結束後,須將憑證收據等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上,另填寫「活動成效報告表」 ,並檢附申請表、計劃書、活動成果(照片)及其他相關資料申請核定補助之款額。 二、申請經費補助必須檢附完整合法之支出憑證,且以學校印製之支出憑證粘存單填寫。 三、須於規定之核銷期限內辦理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四、核銷時檢具之單據,請依學務處公告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