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教育訓練部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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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臨床技能中心。
     十、臨床技能中心。
     十一、教師培育中心。
     十一、教師培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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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部置部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本醫院院長遴選本校專任教授,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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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部置部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本醫院院長遴選本校專任教授,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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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置部副主任一人,襄助部主任處理部務,由院長遴選本校專任教授或副教授,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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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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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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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置部副主任一人,襄助部主任處理部務,由院長遴選本校專任教授或副教授,提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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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部下設之室及中心依其業務需要,得各設主任一人,由部主任推薦,提請院長轉陳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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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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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部下設之室及中心依其業務需要,得各設主任一人,由部主任推薦,提請院長轉陳本校校長同意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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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醫院院長聘之。
第七條  本部得置組長一人,綜合管理及協調各室、中心之相關事務。
第七條  本部得置組長一人,綜合管理及協調各室、中心之相關事務。
     各室、中心得置專業技術人員或辦事人員。
     各室、中心得置專業技術人員或辦事人員。
第八條  本部之編制員額各級人員職掌另定之。
第八條  本部之編制員額各級人員職掌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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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室及中心之管理辦法與辦事細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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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室及中心之管理辦法與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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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9日 (二) 10:55的目前修訂版本

89.07.10(八九)高醫醫法字第004號函公布
96.10.22高醫附行字第0960003299號函公布
97.04.16九十六學年度第九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6.07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80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床教育訓練部(以下簡稱本部)之職掌如下:
     一、住院醫師、實習醫師、實習學生、各醫療相關人員教育訓練計畫之訂定、執行及評估。
     二、教師培育。
     三、本醫院各類圖書之購置與管理及協辦本校圖書館分館業務。
     四、教學教材繪製、製作及器材管理。
     五、各臨床科繼續教育計畫之訂定、評估及協辦。
     六、各臨床科討論會及教育活動之審查。
     七、全院性學術性活動之彙整。
     八、醫師職前及在職教育訓練計劃之訂定、執行及評估。
     九、申請來本醫院為長短期進修或訓練之協辦。
     十、全院性教育訓練活動之協辦。
第三條  本部得設下列各室及各中心:
     一、住院醫師訓練室。
     二、實習醫師訓練室。
     三、實習醫學生訓練室。
     四、護理人員訓練室。
     五、醫療相關人員訓練室。
     六、圖書室。
     七、教材室。
     八、實證醫學中心。
     九、手術技能中心。
     十、臨床技能中心。
     十一、教師培育中心。
第四條  本部置部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本醫院院長遴選本校專任教授,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
     之。
第五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置部副主任一人,襄助部主任處理部務,由院長遴選本校專任教授或副教授,提請本
     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之。
第六條  本部下設之室及中心依其業務需要,得各設主任一人,由部主任推薦,提請院長轉陳本校校長同意後,由
     本醫院院長聘之。
第七條  本部得置組長一人,綜合管理及協調各室、中心之相關事務。
     各室、中心得置專業技術人員或辦事人員。
第八條  本部之編制員額各級人員職掌另定之。
第九條  各室及中心之管理辦法與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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