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1行: | 第1行: | ||
- | + | <font size=2> | |
- | + | :::::::::96.06.26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
- | + | :::::::::96.08.09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96.08.28高醫心教字第0960007316號函公布.doc|96.08.28高醫心教字第0960007316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為協助本校新進教師在資深傑出教師帶領下,及早適應本校環境,以順利進行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 | |
- | + | 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由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徵求本校優良教師擔任「傳授者」,並受理新進教師申請 | |
- | + | 為「學習者」,共同組成傳習團隊,以鼓勵資深與新進教師間之經驗傳承,發揚本校優良教學研究傳統。 | |
- | + | 第三條 傳授者須為本校專任教師(含合聘教授),並以曾獲得本校教學傑出獎、教學優良獎、研究傑出獎、績優 導師獎之專任教師為優先,每人每次得依其意願帶領一至三位學習者。 | |
- | + | 第四條 學習者須為本校報到三年內之新進專任教師,每人得申請一位傳授者之輔導。 | |
- | + | 第五條 本中心於每學期舉辦一次傳習團隊之組隊活動,受理新進教師成為學習者,並根據學習者期待之條件,徵 | |
- | + | 求適當之優良教師擔任傳授者。傳授者之徵求,不受限於學習者所屬之系所。 | |
- | + | 第六條 傳習團隊之正式活動時間為一年,上學期組成之團隊其活動時間為當年九月至翌年八月,下學期組成之團 | |
- | + | 隊則為當年二月至翌年一月。正式活動時間結束後,傳授者與學習者得自行維持傳習關係,惟不再由本中 | |
- | + | 心負責協調活動安排。 | |
- | + | 第七條 傳習團隊之活動內容以切磋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經驗為主,其進行方式包括個別面談及團體活動。個 | |
- | + | 別面談之時間由傳授者與學習者於活動開始時商定,原則上雙方每個月至少應見面討論一次。團體活動由 | |
- | + | 本中心規劃,所有傳授者與學習者皆應參加。 | |
- | + | 第八條 傳授者與學習者之互動應嚴格遵守學術倫理規範,雙方若有權利義務認知上之出入,本中心得介入協調。 | |
- | + | 第九條 傳授者之回饋獎勵依本校教學輔導小組設置要點第六條及教師研究輔導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本中心另以施行要點訂之。 | |
- |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re> | </pre> |
在2011年4月13日 (三) 09:26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6.26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6.08.09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08.28高醫心教字第0960007316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協助本校新進教師在資深傑出教師帶領下,及早適應本校環境,以順利進行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 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徵求本校優良教師擔任「傳授者」,並受理新進教師申請 為「學習者」,共同組成傳習團隊,以鼓勵資深與新進教師間之經驗傳承,發揚本校優良教學研究傳統。 第三條 傳授者須為本校專任教師(含合聘教授),並以曾獲得本校教學傑出獎、教學優良獎、研究傑出獎、績優 導師獎之專任教師為優先,每人每次得依其意願帶領一至三位學習者。 第四條 學習者須為本校報到三年內之新進專任教師,每人得申請一位傳授者之輔導。 第五條 本中心於每學期舉辦一次傳習團隊之組隊活動,受理新進教師成為學習者,並根據學習者期待之條件,徵 求適當之優良教師擔任傳授者。傳授者之徵求,不受限於學習者所屬之系所。 第六條 傳習團隊之正式活動時間為一年,上學期組成之團隊其活動時間為當年九月至翌年八月,下學期組成之團 隊則為當年二月至翌年一月。正式活動時間結束後,傳授者與學習者得自行維持傳習關係,惟不再由本中 心負責協調活動安排。 第七條 傳習團隊之活動內容以切磋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經驗為主,其進行方式包括個別面談及團體活動。個 別面談之時間由傳授者與學習者於活動開始時商定,原則上雙方每個月至少應見面討論一次。團體活動由 本中心規劃,所有傳授者與學習者皆應參加。 第八條 傳授者與學習者之互動應嚴格遵守學術倫理規範,雙方若有權利義務認知上之出入,本中心得介入協調。 第九條 傳授者之回饋獎勵依本校教學輔導小組設置要點第六條及教師研究輔導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本中心另以施行要點訂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