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自主學習課程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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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方式: | 四、申請方式: | ||
(一)通識自主學習課程學習時程以一學期為原則,於通識教育中心公告之受理期限內填具申請書,提出開課暨補助申請。 | (一)通識自主學習課程學習時程以一學期為原則,於通識教育中心公告之受理期限內填具申請書,提出開課暨補助申請。 | ||
- | (二) | + | (二)由學生邀請本校至多二位專任教師,且至少一位為通識教育中心專任教師或合聘師資擔任指導教師。 |
五、審查程序: | 五、審查程序: | ||
- | (一) | + | (一)通識自主學習課程及其補助經費須經通識教育中心七大領域規劃小組會議及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並經本校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 |
(二)通識自主學習課程經審查通過後,不得延後執行,如擬放棄,須依教務處相關規定辦理停修。 | (二)通識自主學習課程經審查通過後,不得延後執行,如擬放棄,須依教務處相關規定辦理停修。 | ||
六、通識自主學習課程每18小時為一學分,學分認列為不分領域之通識課程,至多採計二學分。 | 六、通識自主學習課程每18小時為一學分,學分認列為不分領域之通識課程,至多採計二學分。 |
在2025年5月23日 (五) 17:28的目前修訂版本
- 113.06.12 112學年度第5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13.07.22 11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3.09.11 113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3.09.27 高醫心通字第1131103499號函公布
- 114.01.08 113學年度第3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14.02.11 11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4.04.02 113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4.05.22 高醫心通字第1141101557號函公布
一、為鼓勵學生自主學習,並培養多元探索、跨域學習與終身學習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通識自主學習課程係指學生基於自主學習動機,由團隊至少三人自主規劃至少18小時之通識課程。 三、修課對象:本校大學部學生。 四、申請方式: (一)通識自主學習課程學習時程以一學期為原則,於通識教育中心公告之受理期限內填具申請書,提出開課暨補助申請。 (二)由學生邀請本校至多二位專任教師,且至少一位為通識教育中心專任教師或合聘師資擔任指導教師。 五、審查程序: (一)通識自主學習課程及其補助經費須經通識教育中心七大領域規劃小組會議及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並經本校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 (二)通識自主學習課程經審查通過後,不得延後執行,如擬放棄,須依教務處相關規定辦理停修。 六、通識自主學習課程每18小時為一學分,學分認列為不分領域之通識課程,至多採計二學分。 七、成績評定: 由指導教師依學生自主學習歷程及期末成果評定成績,成績考評採「通過」或「不通過」方式。 八、課程補助: (一)補助金額:每門課程補助經費額度以當年度公告為原則。獲補助者需檢據核實報支。 (二)補助經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支應且須符合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及校內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補助方案試行二年,屆期視辦理成果重新檢討。 九、本校有將課程內容進行數位化典藏、公開發表、公開播送、改作、重製、透過網路公開傳輸等權利。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