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平台收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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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27 112學年度第4次學術研究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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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14 112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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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1095.docx|113.03.27 高醫研發字第113110109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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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27 113學年度第2次學術研究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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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25 113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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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41100048_服務平台收支管理辦法1140113.docx|114.01.13 高醫研發字第1141100048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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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校級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收費平台服務收入得以有效管理及運用,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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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各學院、校級研究院及研究中心(以下合稱各單位)之服務平台收支得以有效管理及運用,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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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收費研究平台(以下簡稱研究平台),係指各中心對外開放並酌收費用之研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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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平台,係指各單位對外服務並酌收費用之研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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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費對象為研究平台所屬中心以外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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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費對象為服務平台所屬單位以外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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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研究平台收費項目及標準另訂,經研究發展處召開之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或停止收費時亦同。各中心未經核准不得擅自對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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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服務平台收費項目及標準另訂。各學院經院務會議、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校級研究院及研究中心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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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研究平台所屬儀器應由各中心設置儀器專責教師及設備管理人。儀器專責教師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提供實驗設計、問題諮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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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公告實施,修正或停止收費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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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設備管理人得由中心研究人員擔任,負責教學操作、維護管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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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服務平台所屬儀器應由各單位設置儀器專責教師及設備管理人。儀器專責教師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提供實驗設計、問題諮詢等服務。設備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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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研究平台經費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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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由平台所屬單位之研究人員擔任,負責教學操作、維護管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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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平台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一為學校行政管理費,其餘得由平台所屬中心支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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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服務平台經費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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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學年研究平台收費報表由總務處出納組提供,由研究發展處與各中心核對無誤並依前款比例分配經費,簽請校長核准後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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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務平台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一為學校行政管理費,其餘得由平台所屬單位支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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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下學年度預算,各中心得編列為該平台運作所需之人事費、業務費及設備費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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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學年服務平台收費報表由總務處出納組提供,經平台所屬單位核對無誤並依前款比例分配經費,再分別由各學院及研究發展處簽請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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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學年度編列之預算應於當學年度核銷完畢,停止運作之研究平台,其預算未使用部分歸入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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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編列於下學年度預算,各單位得編列為該平台運作所需之人事費、業務費及設備費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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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繳費單正本應繳回平台所屬中心,各中心應確實保存繳費單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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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學年度編列之預算應於當學年度核銷完畢,停止運作之服務平台,其預算未使用部分歸入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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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繳費單正本應繳回服務平台所屬單位,各單位應確實保存繳費單備查。
第7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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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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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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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1月15日 (三) 08:00的目前修訂版本

109.01.09 108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2.06 高醫研發字第1091100201號函公布
109.10.08 109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10.30 高醫研發字第1091103449號函公布(附表)
113.02.27 112學年度第4次學術研究委員會通過
113.03.14 112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03.27 高醫研發字第1131101095號函公布
113.11.27 113學年度第2次學術研究委員會通過
113.12.25 113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01.13 高醫研發字第1141100048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各學院、校級研究院及研究中心(以下合稱各單位)之服務平台收支得以有效管理及運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平台,係指各單位對外服務並酌收費用之研究平台。
        收費對象為服務平台所屬單位以外之人員。
第3條	服務平台收費項目及標準另訂。各學院經院務會議、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校級研究院及研究中心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公告實施,修正或停止收費時亦同。
第4條	服務平台所屬儀器應由各單位設置儀器專責教師及設備管理人。儀器專責教師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提供實驗設計、問題諮詢等服務。設備管理人
        得由平台所屬單位之研究人員擔任,負責教學操作、維護管理等事宜。
第5條	服務平台經費運用:
        一、服務平台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一為學校行政管理費,其餘得由平台所屬單位支配使用。
        二、每學年服務平台收費報表由總務處出納組提供,經平台所屬單位核對無誤並依前款比例分配經費,再分別由各學院及研究發展處簽請校長核准
            後編列於下學年度預算,各單位得編列為該平台運作所需之人事費、業務費及設備費等支出。
        三、各學年度編列之預算應於當學年度核銷完畢,停止運作之服務平台,其預算未使用部分歸入學校。
第6條	繳費單正本應繳回服務平台所屬單位,各單位應確實保存繳費單備查。
第7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