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科技與政策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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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12.25 113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141100047_醫療科技與政策研究中心設置辦法(1140113).docx|114.01.13 高醫研發字第1141100047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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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條 | + | 第1條 為積極與政府各單位鏈結,成為意見交流的政策決策平台,提供國家制定優質衛生政策的建議參考,協助政府研發衛生福利政策與改善施政品質,落實政策的制定和影響力, |
+ | 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設置醫療科技與政策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 ||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
一、進行政策轉譯研究,提供值得信賴訊息,研發和擬訂策略,提供衛生福利政策建議。 | 一、進行政策轉譯研究,提供值得信賴訊息,研發和擬訂策略,提供衛生福利政策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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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為醫療智庫,提供政策共享平台,提升民眾健康認知,落實永續社會責任。 | 五、成為醫療智庫,提供政策共享平台,提升民眾健康認知,落實永續社會責任。 | ||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 ||
- | + | 一、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或專任主治醫師兼任之。另得設置副主任若干名,由主任推薦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
- | + | 二、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 |
- | + | 主任、副主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 | |
- | 第4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 + | 第4條 本中心設置諮議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針對發展方向提供建議,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並得置副主任委員。 |
+ | 諮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 | ||
+ | 第5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 ||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 ||
- | + | 第6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 | |
- | + | 第7條 本中心績效評鑑應依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之評鑑規範辦理。 | |
- | + | 第8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8條 | + | 第9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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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1月14日 (二) 14:54的目前修訂版本
- 113.09.11 113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3.09.26 高醫研發字第1131103471號函公布
- 113.12.25 113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4.01.13 高醫研發字第1141100047號函公布
第1條 為積極與政府各單位鏈結,成為意見交流的政策決策平台,提供國家制定優質衛生政策的建議參考,協助政府研發衛生福利政策與改善施政品質,落實政策的制定和影響力, 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設置醫療科技與政策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進行政策轉譯研究,提供值得信賴訊息,研發和擬訂策略,提供衛生福利政策建議。 二、積極與政府單位鏈結,收集政策規劃之最新發展方向,對內整合適合團隊,強化培育專業人才,把握國家發展方向,爭取國家資源。 三、舉辦主題論壇和專案分析,邀請政府相關人員與會,促進醫院、跨校和國際交流,提出政策專業建言。 四、主動促進產官學交流合作,媒合國家衛生政策,貼合高醫強項,爭取國家計畫,成為專業領域主導「領頭羊」,維持本中心效益和精進。 五、成為醫療智庫,提供政策共享平台,提升民眾健康認知,落實永續社會責任。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或專任主治醫師兼任之。另得設置副主任若干名,由主任推薦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二、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 第4條 本中心設置諮議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針對發展方向提供建議,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並得置副主任委員。 諮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 第5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6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 第7條 本中心績效評鑑應依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之評鑑規範辦理。 第8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