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專家指導、特別演講費或校務諮詢費支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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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18  101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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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各單位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來校從事專題演講(含擔任課程之協同教學)、指導或校務諮詢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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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各單位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來校從事專題演講(含擔任課程之協同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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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經費補助單位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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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或校務諮詢等相關費用,除經費補助單位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 申請程序:
二、 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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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單位應於學者專家蒞校日二週前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辦理。如遇特殊情形,無法於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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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單位應於學者專家蒞校日二週前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辦理。如遇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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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由單位主管向校長面報核准後,另補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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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法於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應由單位主管向校長面報核准後,另補申請程序。
三、 經費來源:由本校相關預算經費支應。
三、 經費來源:由本校相關預算經費支應。
四、 特別演講費、指導費、校務諮詢費及相關費用標準如下:
四、 特別演講費、指導費、校務諮詢費及相關費用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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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演講、指導費、校務諮詢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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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演講、指導費、校務諮詢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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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曾獲諾貝爾等國際學術大獎:最高每次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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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曾獲諾貝爾等國際學術大獎:每次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特殊情事得簽請校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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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際知名之國家科學院院士或學者專家:最高每次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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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際知名之國家科學院院士或學者專家:最高每次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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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曾獲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國內外知名之講座教授、政府機構部會首長或副首長等: 最高每次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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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曾獲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高被引學者、國內外知名之講座教授、政府機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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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國外學者專家:最高每次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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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首長或副首長等:最高每次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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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國內學者專家:最高每次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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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國外學者專家:最高每次新臺幣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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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具有特別身份或情況者,其演講、指導或校務諮詢費得另簽請校長酌予提高。特別演講及指導以次數計算,不計鐘點及聽講人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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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國內學者專家或特聘教授:最高每次新臺幣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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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交通及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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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具有特別身份情況者或屬於全天性活動者,其演講、指導或校務諮詢費得另簽請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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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內:比照本校「教師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標準」交通費及教授級住宿費標準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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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酌予提高百分之五十。特別演講及指導以次數計算,不計鐘點及聽講人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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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外:依據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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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通及住宿費: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國內差旅費支給標準」交通費及住宿費標準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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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具有特別身份或情況者,其交通費及住宿費得另簽請校長准予以商務艙及商務廂核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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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搭乘高鐵當日往返者,得以經手人(即出差人)證明為憑,免附高鐵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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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已向國科會或其他機構申請補助者,本校得補齊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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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國外:依據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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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具有特別身份或情況者,其交通費及住宿費得另簽請校長准予以商務艙及商務廂核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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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已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簡稱國科會)或其他機構申請補助者,本校得補齊差額。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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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1月7日 (二) 11:51的目前修訂版本

81.12.15(81)高醫法字第三0一七號
98.03.26第3次校務會暨第8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04.16高醫研字第0981101720號函公布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2.10高醫研發字第1001100489號函公布
101.10.18 101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1.11.15 高醫人字第1011103133號函公布
104.03.12 103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4.04.08 高醫人字第1041101092號函公布
113.12.25 113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01.06 高醫人字第1141100029號函公布
一、 本校各單位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來校從事專題演講(含擔任課程之協同教學)、
   指導或校務諮詢等相關費用,除經費補助單位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 申請程序:
   各單位應於學者專家蒞校日二週前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辦理。如遇特殊情形,
   無法於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應由單位主管向校長面報核准後,另補申請程序。
三、 經費來源:由本校相關預算經費支應。
四、 特別演講費、指導費、校務諮詢費及相關費用標準如下:
   (一)演講、指導費、校務諮詢費:
    1.曾獲諾貝爾等國際學術大獎:每次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特殊情事得簽請校長核定之。
    2.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際知名之國家科學院院士或學者專家:最高每次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曾獲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高被引學者、國內外知名之講座教授、政府機構部
     會首長或副首長等:最高每次新臺幣一萬元。
    4.國外學者專家:最高每次新臺幣八千元。
    5.國內學者專家或特聘教授:最高每次新臺幣六千元。
    6.具有特別身份情況者或屬於全天性活動者,其演講、指導或校務諮詢費得另簽請校長
     酌予提高百分之五十。特別演講及指導以次數計算,不計鐘點及聽講人數多寡。
   (二)交通及住宿費: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國內差旅費支給標準」交通費及住宿費標準核支。
         但搭乘高鐵當日往返者,得以經手人(即出差人)證明為憑,免附高鐵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2.國外:依據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支付。
    3.具有特別身份或情況者,其交通費及住宿費得另簽請校長准予以商務艙及商務廂核實報支。
五、 已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簡稱國科會)或其他機構申請補助者,本校得補齊差額。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