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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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4.03.16 103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1041100994.docx|104.03.27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94號函公布]] | |
- | + | ::::::::104.10.14 10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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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9.01.03 108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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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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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本校為協助原住民學生就學,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助學對象與標準: | |
- | + | 凡本校原住民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5分(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除外)、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之學生皆可申請。若申請人數超過 | |
+ | 助學名額時,依家庭所得較弱勢者排列優先順序。 | ||
+ | 家庭年所得總額之計列範圍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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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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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 ||
+ | (三)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 ||
+ | (四) 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務處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 ||
+ | 免予合計。 | ||
+ | 三、 助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依本校預算決定,每學期助學金至少10名,每人至少新台幣5,000元。 | ||
+ | 四、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 ||
+ | (一) 申請表。 | ||
+ | (二) 全戶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及配偶)。 | ||
+ | (三) 以國稅局開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 ||
+ | (四) 前學期成績單正本。 | ||
+ | 五、 申請期間: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 ||
+ | 六、 審查程序:繳交之文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准。 | ||
+ | 七、 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 ||
+ | 八、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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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11月20日 (三) 17:06的目前修訂版本
- 99.04.08 98學年度第3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9.05.13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97號函公布
- 103.12.01 103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2.22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7號函公布
- 104.03.16 103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 104.03.27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94號函公布
- 104.10.14 10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6.01.04 105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6.11.21 106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9.01.03 108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9.01.20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121號函公布
- 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11.06.01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2075號函公布(English)
一、 本校為協助原住民學生就學,訂定本要點。 二、 助學對象與標準: 凡本校原住民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5分(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除外)、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之學生皆可申請。若申請人數超過 助學名額時,依家庭所得較弱勢者排列優先順序。 家庭年所得總額之計列範圍如下: (一) 學生未婚者: 1. 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 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 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四) 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務處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免予合計。 三、 助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依本校預算決定,每學期助學金至少10名,每人至少新台幣5,000元。 四、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全戶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及配偶)。 (三) 以國稅局開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四) 前學期成績單正本。 五、 申請期間: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六、 審查程序:繳交之文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准。 七、 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八、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