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資源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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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2.102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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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電子資源管理作業_1061227公告版.docx|106.12.14 106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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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09 108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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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15 108學年度第3次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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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2087.docx|109.07.15 高醫圖資第1091102087號函公布]][[媒體:1091102087EN.docx|(English)]]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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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雄醫學大學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管理電子資源之合法及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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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醫學大學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管理電子資源之合法及安全使用,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電子資源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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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本校「圖書資訊服務與管理規則」,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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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本館購置、自行開發或免費公開取用之電子資料庫、電子期刊、電子書或其他以電子載體儲存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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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適用於本處購置、自行開發或免費公開取用之電子資料庫、電子期刊、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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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館電子資源僅供學術研究或教學目的之查詢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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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書或其他以電子載體儲存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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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電子資源應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授權合約或版權聲明等相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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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處電子資源僅供學術研究或教學目的之查詢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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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量、連續或有系統的方式擷取、下載、拷貝電子資源的資料或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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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使用電子資源應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授權合約或版權聲明等相關規定, 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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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個人帳號密碼移轉給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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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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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變更電子資源使用設定,致使他人無法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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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量、連續或有系統的方式擷取、下載、拷貝電子資源的資料或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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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查詢所得資料從事商業行為或供公眾流通下載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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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個人帳號密碼移轉給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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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查詢所得資料提供給未授權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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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變更電子資源使用設定,致使他人無法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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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利用機器、程式非法進入、拷貝或破壞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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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查詢所得資料從事商業行為或供公眾流通下載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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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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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查詢所得資料提供給未授權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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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上述規定者,本館得暫停其電子資源使用權一個月;違規情節嚴重致使影響全校使用權益,甚或校譽受損,則移送校方相關單位議處,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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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利用機器、程式非法進入、拷貝或破壞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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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涉及不法情事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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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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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經圖書館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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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違反上述規定者,本處得暫停其電子資源使用權一個月;違規情節嚴重致 使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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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校使用權益,甚或校譽受損,則移送校方相關單位議處,其行為 若涉及不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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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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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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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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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11月20日 (三) 15:05的目前修訂版本

102.09.12.102 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2.10.11 高醫圖資第1021103095號函公布
106.12.14 106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9.04.09 108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6.15 108學年度第3次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109.07.15 高醫圖資第1091102087號函公布(English)
   
一、高雄醫學大學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管理電子資源之合法及安全使用,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電子資源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館購置、自行開發或免費公開取用之電子資料庫、電子期刊、電子書或其他以電子載體儲存之資料。
三、本館電子資源僅供學術研究或教學目的之查詢利用。
四、使用電子資源應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授權合約或版權聲明等相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量、連續或有系統的方式擷取、下載、拷貝電子資源的資料或著作。
   (二)個人帳號密碼移轉給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帳號。
   (三)擅自變更電子資源使用設定,致使他人無法正常使用。
   (四)以查詢所得資料從事商業行為或供公眾流通下載等用途。
   (五)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查詢所得資料提供給未授權之使用者。
   (六)利用機器、程式非法進入、拷貝或破壞資料庫。
   (七)其他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五、違反上述規定者,本館得暫停其電子資源使用權一個月;違規情節嚴重致使影響全校使用權益,甚或校譽受損,則移送校方相關單位議處,其行為
    若涉及不法情事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六、本要點經圖書館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