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IC卡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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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21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校園IC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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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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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21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校園IC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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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2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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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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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5號函公布.doc|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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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2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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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5號函公布.doc|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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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14一Ο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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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915.doc|102.03.28高醫資字第1021100915號函公布]]:[[媒體:總務處_校園IC卡使用管理要點(1034) checked.doc|(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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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27  112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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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31102523.docx|113.07.15 高醫總字第113110252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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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建立電子化智慧型校園,凡教職員工生之識別、出勤管理、圖書借閱、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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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為建立電子化智慧型校園,凡教職員工生之識別、出勤管理、圖書借閱、校園資訊站及門禁管理均使用校園IC卡,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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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訊站及門禁管理均使用校園IC卡,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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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校新任教職員工於報到一週內,學生於寄發註冊通知單時,權責單位將資料建檔,再轉由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製卡後,交由權責單位統一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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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新任教職員工於報到一週內(學生於寄發註冊通知單時),檢附相關資料至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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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園IC卡如遺失,應儘速向權責單位辦理掛失手續,並依下列流程申請補發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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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申請發卡。權責單位受理申請後應詳細審核並將資料建檔,再轉由校園IC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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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填寫補發卡申請表經權責單位審核後,至出納組繳交校園IC卡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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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製卡後,交由權責單位統一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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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後將補發卡申請表交至權責單位,權責單位通知圖資處製作新卡,並由權責單位 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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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校園IC卡如遺失,應儘速向管理中心辦理掛失手續,並依下列流程申請補發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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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校園IC卡領取後,應即檢視卡片顯性資料,並檢測該卡於一般門禁點是否可刷卡進出,卡片若有問題,最遲須於卡片點交後一個月內提出免費換發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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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人填寫補發卡申請表經權責單位審核後,至出納組繳交校園IC卡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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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項情形外,校園IC卡如損毀或因個人資料變更等原因,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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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檢附補發卡申請表至管理中心製作新卡,並由權責單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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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職員工離校時,須至原核發單位註記校園IC卡失效,註記之後卡片需繳回,不得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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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校園IC卡領取後,應即檢視卡片顯性資料,並檢測該卡於一般門禁點(例如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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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離校或休學時,不需將校園IC卡繳回教務處,除捷運一卡通仍可使用外,校內各項權限均禁止。但休學學生經辦理復學後才能恢復其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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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修室等)是否可刷卡進出,卡片若有問題,最遲須於卡片點交後一個月內提出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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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除本校教職員工生外,其他人員如因行政、教學或其他需要,檢附發卡申請表並經相關權責單位審核通過後將資料建檔,再由圖資處製卡,交權責單位發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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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換發新卡。除前項情形外,校園IC卡如損毀或因個人資料變更等原因,依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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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校校園IC卡申請受理之權責單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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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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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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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持卡人離校時,須至原核發單位註記校園 IC卡失效,註記之後卡片不需繳回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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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職員工(含助理、兼任人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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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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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貴儀及校內共用實驗室:研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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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生休學時,需將校園IC卡繳回教務處保管,並由教務處在該生資料檔案上註記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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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管理員:由學務處宿舍業管人員發臨時卡。校外人士或臨時人員:由權責單位提出申請臨時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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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俟學生復學時再向教務處申請領回原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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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權責單位應建立臨時卡管控機制,臨時卡得提供前條以外之人員臨時或暫時性使用圖書館、自修室或宿舍等。臨時卡由權責單位負責其管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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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除本校教職員工生外,其他人員如因行政、教學或其他需要,檢附發卡申請表並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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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校園IC卡錄有持卡人之基本資料,除做為教職員工服務證及學生證外,另具有各相關門禁點出入管制之功能,學生證並具有捷運一卡通功能,本人應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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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權責單位審核通過後將資料建檔,再由管理中心製卡,交權責單位發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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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刮傷並遠離有磁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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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校校園IC卡申請受理之權責單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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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校園IC卡繳費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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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生: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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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校園IC卡中非接觸式IC(專供校務用)部分之卡鑰,其保管、保密及管理等安全作業規範,由各大樓管理委員會訂定門禁管理使用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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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職員工(含助理、兼任人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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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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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醫研大樓非本校教職員工使用人員:附院臨床醫學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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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第一教學大樓進駐廠商:生物育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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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施工廠商:由本校施工業管人員(例如:總務處、電算中心、…)知會學務處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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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舍業管人員領卡後,再通知宿舍管理員讓其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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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宿舍管理員:由學務處宿舍業管人員發臨時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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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務處及圖書館應建立臨時卡管控機制,臨時卡得提供前條以外之人員臨時或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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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使用圖書館、自修室或宿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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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卡借出時須向使用人收取押金,並於臨時卡繳回時退還,如臨時卡遺失或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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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沒收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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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校園IC卡錄有持卡人之基本資料,除做為教職員工服務證及學生證外,另具有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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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門禁點出入管制之功能,本人應妥善保管避免刮傷並遠離有磁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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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校園IC卡繳費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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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校園IC卡中非接觸式IC(專供校務用)部分之卡鑰,其保管、保密及管理等安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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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由本校教務處、人事室、電算中心及總務處共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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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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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7月18日 (四) 09:25的目前修訂版本

93.10.21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校園IC卡會議通過
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93.12.2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5號函公布
102.03.14一Ο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3.28高醫資字第1021100915號函公布(English)
113.06.27 112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07.15 高醫總字第1131102523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建立電子化智慧型校園,凡教職員工生之識別、出勤管理、圖書借閱、校園資訊站及門禁管理均使用校園IC卡,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校新任教職員工於報到一週內,學生於寄發註冊通知單時,權責單位將資料建檔,再轉由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製卡後,交由權責單位統一發放。
三、校園IC卡如遺失,應儘速向權責單位辦理掛失手續,並依下列流程申請補發IC卡。
 (一)申請人填寫補發卡申請表經權責單位審核後,至出納組繳交校園IC卡工本費。
 (二)繳費後將補發卡申請表交至權責單位,權責單位通知圖資處製作新卡,並由權責單位 發放。
四、校園IC卡領取後,應即檢視卡片顯性資料,並檢測該卡於一般門禁點是否可刷卡進出,卡片若有問題,最遲須於卡片點交後一個月內提出免費換發新卡。
    除前項情形外,校園IC卡如損毀或因個人資料變更等原因,依前條規定辦理。
五、教職員工離校時,須至原核發單位註記校園IC卡失效,註記之後卡片需繳回,不得再使用。
六、學生離校或休學時,不需將校園IC卡繳回教務處,除捷運一卡通仍可使用外,校內各項權限均禁止。但休學學生經辦理復學後才能恢復其權限。
七、除本校教職員工生外,其他人員如因行政、教學或其他需要,檢附發卡申請表並經相關權責單位審核通過後將資料建檔,再由圖資處製卡,交權責單位發卡。
八、本校校園IC卡申請受理之權責單位如下:
(一)學生:教務處。
(二)教職員工(含助理、兼任人員):人事室。
(三)貴儀及校內共用實驗室:研資中心。
(四)宿舍管理員:由學務處宿舍業管人員發臨時卡。校外人士或臨時人員:由權責單位提出申請臨時卡。
九、權責單位應建立臨時卡管控機制,臨時卡得提供前條以外之人員臨時或暫時性使用圖書館、自修室或宿舍等。臨時卡由權責單位負責其管控機制。
十、校園IC卡錄有持卡人之基本資料,除做為教職員工服務證及學生證外,另具有各相關門禁點出入管制之功能,學生證並具有捷運一卡通功能,本人應妥善保管
    避免刮傷並遠離有磁性物品。
十一、校園IC卡繳費標準另訂之。
十二、校園IC卡中非接觸式IC(專供校務用)部分之卡鑰,其保管、保密及管理等安全作業規範,由各大樓管理委員會訂定門禁管理使用細則。
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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