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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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審核學生獎助學金申請核發事宜,設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一、為審核學生獎助學金申請核發事宜,設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在2022年12月28日 (三) 17:12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3.10.20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1.1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3656號函公布
- 104.10.14一0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4.11.12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63號函公布
- 105.05.11 104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10.11.10 110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10.11.29 高醫學務字第1101104085號函公布
一、為審核學生獎助學金申請核發事宜,設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審核下列學生事務處主管之獎助學金及相關法規: (一)清寒及身心障礙優秀學生助學金。 (二)原住民學生助學金。 (三)研究生一般助學金。 (四)清寒僑生助學金。 (五)清寒優秀研究生助學金。 (六)學生工讀助學金。 (七)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 (八)研究生績優獎學金。 (九)僑生優秀研究生獎學金。 (十)本校各項捐贈獎學金及助學金。 三、本小組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由學務處秘書、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教務處招生組組長、各學院綜合組 組長、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代表各一人(由學生會與學生自治團體班級代表聯合會推選)、僑生代表一人(由僑生聯誼會推選)組成, 陳請校長同意後並聘任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生活輔導組組長兼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本小組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得邀請相關單位主管或人員列席會議。 五、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 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