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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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14一0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0.14一0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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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3763.docx|104.11.12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6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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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511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設置要點.docx|105.05.11 104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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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10 110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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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設置要點_全條文及對照表.docx|110.11.29 高醫學務字第110110408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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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審核學生獎助學金申請核發事宜,設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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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審核學生獎助學金申請核發事宜,設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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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小組審核下列學生事務處主管之獎助學金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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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審核下列學生事務處主管之獎助學金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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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清寒及身心障礙優秀學生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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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清寒及身心障礙優秀學生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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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住民學生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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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住民學生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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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生績優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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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生一般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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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清寒僑生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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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清寒僑生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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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清寒優秀研究生工讀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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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清寒優秀研究生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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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學生工讀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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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學生工讀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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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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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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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研究生績優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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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研究生績優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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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本校各項捐贈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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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僑生優秀研究生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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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緊急紓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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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本校各項捐贈獎學金及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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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小組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由學務處秘書、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教務處招生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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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由學務處秘書、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教務處招生組組長、各學院綜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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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學院綜合組組長、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代表各一人(依學生代表參加學校會議實施要點選舉之)、僑生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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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長、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代表各一人(由學生會與學生自治團體班級代表聯合會推選)、僑生代表一人(由僑生聯誼會推選)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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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僑生聯誼會推選)組成,陳請校長同意後並聘任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生活輔導組組長兼任之。委員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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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請校長同意後並聘任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生活輔導組組長兼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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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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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得邀請相關單位主管或人員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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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小組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得邀請相關單位主管或人員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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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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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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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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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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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12月28日 (三) 17:12的目前修訂版本

103.10.20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1.1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3656號函公布
104.10.14一0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1.12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63號函公布
105.05.11 104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10.11.10 110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10.11.29 高醫學務字第1101104085號函公布
                                  
一、為審核學生獎助學金申請核發事宜,設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審核下列學生事務處主管之獎助學金及相關法規:
    (一)清寒及身心障礙優秀學生助學金。
    (二)原住民學生助學金。
    (三)研究生一般助學金。
    (四)清寒僑生助學金。
    (五)清寒優秀研究生助學金。
    (六)學生工讀助學金。
    (七)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
    (八)研究生績優獎學金。
    (九)僑生優秀研究生獎學金。
    (十)本校各項捐贈獎學金及助學金。
三、本小組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由學務處秘書、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教務處招生組組長、各學院綜合組
    組長、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代表各一人(由學生會與學生自治團體班級代表聯合會推選)、僑生代表一人(由僑生聯誼會推選)組成,
    陳請校長同意後並聘任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生活輔導組組長兼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本小組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得邀請相關單位主管或人員列席會議。
五、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
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