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領域學分學程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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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 <pre> | ||
- | 第1條 | + | 第1條 為因應社會與產業發展之需要,增加學生多元學習機會,依據本校學則訂定本辦法。 |
- | 第2條 | + |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跨領域學分學程係指跨院、系、所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或配合教育部計畫實施之學程,包含「學分學程」與「微學程」。 |
- | + | 各教學單位得依其教學發展需求,設置跨領域學分學程,並提具計畫書,經主設系所、學位學程、中心、院務(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學分學程發展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後實施。 | |
- | 第3條 | + | 第3條 課程規劃: |
- | + | 學分學程: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且應有六學分不屬於學生所屬主修、輔系、雙主修學系所開設之必、選修科目。 | |
- | + | 微學程:應修學分數以六至八學分為原則且應有四學分不屬於學生所屬主修、輔系、雙主修學系所開設之必、選修科目。 | |
- | + | 各項申請時程: | |
- | + | 一、課程開設單位應於前一學年提具課程規劃表。 | |
- | + | 二、課程異動應於前一學期提出申請。 | |
- | + | 三、主負責教師異動應於前一學期提出申請。 | |
- | + | 前項第1及第2款應經主設系所、學位學程、中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學分學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第3款應經學分學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 |
- | + | 第4條 本校跨領域學分學程得接受本校學生、推廣教育中心學員及合辦學校學生申請修讀。 | |
- | 第6條 | + | 本校學生應於校內行事曆規定之申請期限內,經所屬系所及各學程設置單位提出申請,最後送至教務處核定始可修讀。 |
- | + | 合辦學校學生修讀兩校合辦之學分學程者,須由學生向所屬學校遞交修讀申請,其審核、證明書核發等悉依學生所屬學校相關規定由所屬學校辦理。 | |
+ | 合辦學校學生選讀本校開設之學程課程者,應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
+ | 本校推廣教育中心學員選讀本校開設之學程課程者,應依推廣教育中心規定提出申請。 | ||
+ | 第5條 申請修讀跨領域學分學程前,已在本校修讀之科目學分,經學程主負責教師同意採認者,得計入學程之學分數。 | ||
+ | 未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完成抵免手續之課程,則一律不予採計學分數。 | ||
+ | 第6條 修讀跨領域學分學程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 | ||
+ | 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本校學則規定。 | ||
第7條 經核准修讀跨領域學分學程之學生,於修畢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時,得檢具學程證明申請書與相關資料向教務處申請核發跨領域學分學程證明書。 | 第7條 經核准修讀跨領域學分學程之學生,於修畢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時,得檢具學程證明申請書與相關資料向教務處申請核發跨領域學分學程證明書。 | ||
- | + | 跨領域學分學程證明書經開設單位審核無誤,經教務長及校長同意後核發之。 | |
- | 第8條 | + | 經核准修讀跨領域學分學程課程之推廣教育中心學員,其審核、證明書核發等悉依推廣教育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
- | + | 第8條 為維持教學品質,各跨領域學分學程自設立起滿三學年度後,應每三年接受成效考核一次為原則,以作為教學改善及退場之依據。 | |
- | + | 若近三年修畢人數未達5人者,則輔導退場,對於已修讀該學程之學生則施以相關輔導措施,讓學生得以取得學程證明書或轉修其他學程。 | |
- | + | 跨領域學分學程因故須申請停辦時,應於停辦前一學年提出停辦說明書, | |
+ | 經主設系所、學位學程、中心、院務(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學分學程發展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後實施,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停辦。 | ||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10條 | + | 第10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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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9月28日 (三) 15:33的目前修訂版本
- 96.05.02 高醫教字第0960003462號函公布
- 97.12.15 學程中心第16次會議審議通過
- 98.05.13 97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06.29 97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07.27 高醫教字第0981103346號函公布
- 100.07.25 99學年度第9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10.20 100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100.11.23 高醫教字第1001103544號函公布
- 102.09.11 102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10.17 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11.21 高醫教字第1021103549號函公布
- 104.11.05 10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12.02 10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4.12.23 高醫教字第1041104237號函公布
- 106.02.13 105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7.07.26 106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7.10.01 10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7.10.11 107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111.07.20 110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1.09.08 11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111.09.26 高醫教字第1111103723號函公布
第1條 為因應社會與產業發展之需要,增加學生多元學習機會,依據本校學則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跨領域學分學程係指跨院、系、所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或配合教育部計畫實施之學程,包含「學分學程」與「微學程」。 各教學單位得依其教學發展需求,設置跨領域學分學程,並提具計畫書,經主設系所、學位學程、中心、院務(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學分學程發展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後實施。 第3條 課程規劃: 學分學程: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且應有六學分不屬於學生所屬主修、輔系、雙主修學系所開設之必、選修科目。 微學程:應修學分數以六至八學分為原則且應有四學分不屬於學生所屬主修、輔系、雙主修學系所開設之必、選修科目。 各項申請時程: 一、課程開設單位應於前一學年提具課程規劃表。 二、課程異動應於前一學期提出申請。 三、主負責教師異動應於前一學期提出申請。 前項第1及第2款應經主設系所、學位學程、中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學分學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第3款應經學分學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4條 本校跨領域學分學程得接受本校學生、推廣教育中心學員及合辦學校學生申請修讀。 本校學生應於校內行事曆規定之申請期限內,經所屬系所及各學程設置單位提出申請,最後送至教務處核定始可修讀。 合辦學校學生修讀兩校合辦之學分學程者,須由學生向所屬學校遞交修讀申請,其審核、證明書核發等悉依學生所屬學校相關規定由所屬學校辦理。 合辦學校學生選讀本校開設之學程課程者,應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校推廣教育中心學員選讀本校開設之學程課程者,應依推廣教育中心規定提出申請。 第5條 申請修讀跨領域學分學程前,已在本校修讀之科目學分,經學程主負責教師同意採認者,得計入學程之學分數。 未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完成抵免手續之課程,則一律不予採計學分數。 第6條 修讀跨領域學分學程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 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本校學則規定。 第7條 經核准修讀跨領域學分學程之學生,於修畢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時,得檢具學程證明申請書與相關資料向教務處申請核發跨領域學分學程證明書。 跨領域學分學程證明書經開設單位審核無誤,經教務長及校長同意後核發之。 經核准修讀跨領域學分學程課程之推廣教育中心學員,其審核、證明書核發等悉依推廣教育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為維持教學品質,各跨領域學分學程自設立起滿三學年度後,應每三年接受成效考核一次為原則,以作為教學改善及退場之依據。 若近三年修畢人數未達5人者,則輔導退場,對於已修讀該學程之學生則施以相關輔導措施,讓學生得以取得學程證明書或轉修其他學程。 跨領域學分學程因故須申請停辦時,應於停辦前一學年提出停辦說明書, 經主設系所、學位學程、中心、院務(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學分學程發展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後實施,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停辦。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