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5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第1行: | 第1行: | ||
<font size=2> | <font size=2> | ||
- | :::::::::102.06. | + | :::::::::102.06.07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102.06. | + |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
- | :::::::::[[媒體:1021101967.doc|102.07. | + | :::::::::[[媒體:1021101967.doc|102.07.04 高醫院生字第1021101967號函公布]] |
- | :::::::::104.09. | + | :::::::::104.09.02 104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媒體:1041030.docx|104.10. | + | :::::::::[[媒體:1041030-1.docx|104.10.30 104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
+ | :::::::::105.08.31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媒體:1060626校實習通過生科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docx|106.06.26 105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通過]]</font> | ||
<pre> | <pre> | ||
- | + | 一、 為提昇本學院學生學習成效,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生命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 |
- | + |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 |
- | + | 委員採無給職,任期一年,延聘得連任。 | |
- | + |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 |
- | + | (一)審議系級實習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 |
- | + | (二)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學生實習委員會」。 | |
- | + | (三)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 |
- | + |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 |
- | + |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院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 |
- | + | 五、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公布實施。 | |
- | + | ||
- | + | ||
</pre> | </pre> |
在2018年11月22日 (四) 11:58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2.06.07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7.04 高醫院生字第1021101967號函公布
- 104.09.02 104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4.10.30 104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5.08.31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6.06.26 105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通過
一、 為提昇本學院學生學習成效,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生命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委員採無給職,任期一年,延聘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審議系級實習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二)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學生實習委員會」。 (三)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院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五、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