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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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07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7.04 高醫院生字第1021101967號函公布
104.09.02 104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0.30 104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5.08.31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26 105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通過
一、 為提昇本學院學生學習成效,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生命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委員採無給職,任期一年,延聘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審議系級實習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二)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學生實習委員會」。
   (三)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院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五、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