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優秀研究生助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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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研究生績優獎學金暨助學金審查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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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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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30 一百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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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25一○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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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11 104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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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關懷本校學生因遭遇家庭突變以致有影響學業之慮,給予適當協助並幫助解決困難,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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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為鼓勵本校清寒優秀研究生努力向學,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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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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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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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定用途捐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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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碩士班一、二年級研究生,且家庭年所得(含父、母、學生本人及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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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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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於新台幣9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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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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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專職工作之研究生,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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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本校學生在學期間符合緊急紓困金補助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所列補助標準者,得申請緊急紓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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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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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標準表中第一類至第三類各項,同一家庭同一事件,在學期間申請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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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寒優秀研究生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送各學院審查,各學院於公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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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前項一、二款之條件,如有特殊情事,簽經學務長及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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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依規定名額造冊送學生事務處,陳請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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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金額依據標準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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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應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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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符合補助資格者,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標準表所列應檢附資料,經導師、系所主管確認後,向學生事務處提出申請,簽經學務長及校長核准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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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表(在學務處網站下載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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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由學生本人填表申請,若學生本人因故不便親自申請,未成年學生由法定代理人,已成年學生由法定繼承人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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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戶戶籍謄本(含父、母、學生本人及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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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緊急紓困金專款專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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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國稅局開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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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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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發放金額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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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名每月新台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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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年分二學期核發。第一學期自9月至次年1月底止;第二學期自2月至6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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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發放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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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醫學院15名、口腔醫學院3名、藥學院10名、護理學院4名、健康科學院8名、生命科學院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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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文社會科學院5名,共計5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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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學院申請人數過少產生空缺名額時,得由其他學院流用補足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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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流用補足名額排序以第一款順序排定,依排序之學院各流用1名,至補足流用名額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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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次辦理申請時連接上次延續之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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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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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4月10日 (二) 11:49所做的修訂版本

94.08.19 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1號函公布
98.10.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研究生績優獎學金暨助學金審查會通過
98.10.14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98.11.10 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68號函公布
99.04.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99.05.12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58號函公布
101.03.30 一百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1.05.11 高醫學務字第1011101238號函公布
102.03.25 一○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2.04.23 高醫學務字第1021101207號函公布
103.10.20 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10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3885號函公布
103.12.01 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22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5號函公布
104.03.16 一○三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104.04.02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96號函公布
104.07.01 一○三學年度第6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07.23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294號函公布
104.10.14 一0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1.12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58號函公布
105.05.11 104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7.03.21 106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為關懷本校學生因遭遇家庭突變以致有影響學業之慮,給予適當協助並幫助解決困難,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指定用途捐贈款。
  (二)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三、本要點補助資格:
  (一)凡本校學生在學期間符合緊急紓困金補助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所列補助標準者,得申請緊急紓困金。
  (二)標準表中第一類至第三類各項,同一家庭同一事件,在學期間申請以一次為限。
  (三)前項一、二款之條件,如有特殊情事,簽經學務長及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本要點之補助金額依據標準表辦理。
五、凡符合補助資格者,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標準表所列應檢附資料,經導師、系所主管確認後,向學生事務處提出申請,簽經學務長及校長核准後發放。
六、由學生本人填表申請,若學生本人因故不便親自申請,未成年學生由法定代理人,已成年學生由法定繼承人代為申請。
七、本緊急紓困金專款專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八、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