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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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2月13日 (二) 18:1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7.08 九十八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08.02 高醫總字第0991103670號函公布
- 100.02.17 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3.04 高醫總字第1001100720號函公布
- 104.11.27 10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12.21 高醫總字第1041104175號函公布
- 107.01.18 106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執行建築物及空間分配,設置「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審議本校建築物及空間重大分配使用案件。 二、審議現有建築物及空間供各單位使用(含借用、歸還)案件。 三、審議建築物及空間分配使用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圖資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 及由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推選產生之學生代表3人組成。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處保管組組長兼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請校內相關人員列席。委員會開會時,應有 委員總額(或其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或其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本委員會 決議事項,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五條 各單位因需要增加或變更使用空間時,應依本校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辦理申請。 第六條 建築物及空間使用單位,應善盡保管之責。使用保管之設施或設備如有損壞,應負責修繕或主動通知總務處辦理。使用期間, 因可歸責於使用單位之事由,致設施或設備毀損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建築物及空間如有變更或改裝內部設施(如電源、開關、空調、隔間、裝修施工等)時,應會簽總務處營繕組及保管組, 經校長核准後,方得施作及變更。 第八條 本委員會基於有效分配與使用建築物及空間並考量擴(新)增單位之需要,得經會議決議並簽請校長核准後,調整或變更各單位 使用建築物及空間之範圍。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