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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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健康科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健康科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在2017年6月6日 (二) 08:5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5.08.31.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3.01.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6.07.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十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6.13. 九十五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 96.08.30 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11.16 高醫院健字第0961100163號函公布
- 102.05.30. 101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12.06. 102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
- 102.12.27. 102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12.31. 102學年度健康科學院1023500307號簽呈核定
- 103.01.16高醫院健字第1031100069號函公布
- 106.03.23 105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6.05.25 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健康科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11至15名,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由院長推薦學院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 呈請校長聘任之。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擔任本學校法人董事會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三、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院內所屬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必修及選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各「系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三)依課程評量檢討課程規劃的適切性。 (四)依校外專家委員提供學院整體發展及社會發展趨勢意見,作為課程規劃、調整之參考。 (五)其他院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