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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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學院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之努力與貢獻, | |
- | + | 依據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教學優良獎與教學傑出獎之候選教師資格如下: | |
- | + | 一、在本學院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得為教學優良獎之候選教師。 | |
- | + | 二、凡年度出國進修、外調及年功休假教授並未在校授課者,不得列為候選教師。 | |
- | + | 凡當選教學優良教師者,得為當年度教學傑出獎之候選教師,惟三年內曾獲教學傑出獎之教學 | |
- | + | 優良教師不得為候選教師。 | |
- | + | 第三條 教學優良獎,按本學院教師人數百分之四比例分配名額,比例分配如有小數點時不予進位, | |
- | + | 其差額得累計。 | |
- | + | 第四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 |
- | + | 一、初選: | |
- | + | (一)本學院依據第二條遴選原則列出合格初選候選教師名單,由全學院教師投票。 | |
- | + | (二)候選教師名單分基礎類及臨床類教師,名額比例依該學年基礎與臨床教師之比例,投票 | |
- | + | 結果列為同儕互評之分數。 | |
- | + | (三)同儕互評分數與網路教學評量平均分數或獲選同學年度教學優良主治醫師者,總成績排名於 | |
- | + | 當年度膺選名額三倍內者得為複選候選人,若有醫學院系所沒有老師入選,則增列名額以 | |
- | + | 保障各系所都至少有一位教師為初入選優良教師。 | |
- | + | (四)複選候選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 |
- | + | 1.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 | |
- | + | 2.最近一學年之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之證明 | |
- | + | 3.英語授課之證明 | |
- | + | 4.其他教學事蹟(自行舉證) | |
- | + | 二、複選: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委員職責為對複選候選人提供之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 | |
- | + | 複選委員如為被推舉人時應自動迴避。 | |
- | + | 三、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 |
- | + | 網路教學評量分數(20%)。 | |
- | + | 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20%)。 | |
- | + | 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10%)。 | |
- | + | 英語授課(10%)。 | |
- | + | 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得獎與該教師之教學直接相關等)(20%)。 | |
- | + | 同儕互評(20%)。 | |
- | + | 四、複選委員會在查閱被推舉人資料後,進行複選投票。 | |
- | + | 複選評分標準以初選評分總成績佔80%,遴選委員複選得票成績佔20%。 | |
- | + | 第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 |
- | + | 第六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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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7月25日 (一) 09:5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08.05(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五號公布
- 91.09.26(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七號函公布
- 97.09.25九十七學年度醫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10.29(97)高醫院醫通字第09700048號函公布
- 100.06.23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07.08(100)高醫院醫函字第1000200004號函公布
- 101.06.28一00學年度第四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 101.07.26(101)高醫院醫函字第1010200003號函公布
- 101.09.27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7.11一0一學年度第五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 102.08.07(102)高醫院醫函字第102000015號函公布
- 105.06.23 104學年度第5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學院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之努力與貢獻, 依據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教學優良獎與教學傑出獎之候選教師資格如下: 一、在本學院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得為教學優良獎之候選教師。 二、凡年度出國進修、外調及年功休假教授並未在校授課者,不得列為候選教師。 凡當選教學優良教師者,得為當年度教學傑出獎之候選教師,惟三年內曾獲教學傑出獎之教學 優良教師不得為候選教師。 第三條 教學優良獎,按本學院教師人數百分之四比例分配名額,比例分配如有小數點時不予進位, 其差額得累計。 第四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初選: (一)本學院依據第二條遴選原則列出合格初選候選教師名單,由全學院教師投票。 (二)候選教師名單分基礎類及臨床類教師,名額比例依該學年基礎與臨床教師之比例,投票 結果列為同儕互評之分數。 (三)同儕互評分數與網路教學評量平均分數或獲選同學年度教學優良主治醫師者,總成績排名於 當年度膺選名額三倍內者得為複選候選人,若有醫學院系所沒有老師入選,則增列名額以 保障各系所都至少有一位教師為初入選優良教師。 (四)複選候選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1.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 2.最近一學年之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之證明 3.英語授課之證明 4.其他教學事蹟(自行舉證) 二、複選: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委員職責為對複選候選人提供之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 複選委員如為被推舉人時應自動迴避。 三、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網路教學評量分數(20%)。 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20%)。 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10%)。 英語授課(10%)。 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得獎與該教師之教學直接相關等)(20%)。 同儕互評(20%)。 四、複選委員會在查閱被推舉人資料後,進行複選投票。 複選評分標準以初選評分總成績佔80%,遴選委員複選得票成績佔20%。 第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