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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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為提昇本學院學生學習成效,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生命科學院學生 | |
- | + | 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 |
- | + |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 | |
- | + | 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 |
- | + | 委員採無給職,任期一年,延聘得連任。 | |
- | + |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 |
- | + | (一)審議系級實習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 |
- | + | (二)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 | |
- | + | 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學生實習委員會」。 | |
- | + | (三)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 |
- | + |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 |
- | + |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院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 |
+ | 五、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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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6月22日 (三) 11:20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2.06.07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7.04 高醫院生字第1021101967號函公布
- 104.09.02 104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4.10.30 104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 為提昇本學院學生學習成效,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生命科學院學生 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 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委員採無給職,任期一年,延聘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審議系級實習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二)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 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學生實習委員會」。 (三)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院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五、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