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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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09 一○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1.10.09 一○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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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依據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四條,制訂本要點。 | |
二、 學生事務處為審議學生社團相關事務,特設置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 學生事務處為審議學生社團相關事務,特設置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
三、 本會的組成: | 三、 本會的組成: | ||
(一)本會設委員十九人,其組成為: | (一)本會設委員十九人,其組成為: | ||
1.學生委員十人:學生自治團體代表四人,學生社團代表六人。 | 1.學生委員十人:學生自治團體代表四人,學生社團代表六人。 | ||
- | 2. | + | 2.教師委員九人:除學務長、課外活動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七人由校長自本校各屬性學生 |
- | + | 社團輔導老師中聘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 |
(二)本會以學務長為召集人及會議主席,課外活動組組長為執行秘書,負責本會之行政工作。 | (二)本會以學務長為召集人及會議主席,課外活動組組長為執行秘書,負責本會之行政工作。 | ||
四、 本會之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 四、 本會之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 ||
- | + | (一)學生社團之成立(復社)。 | |
- | + | (二)學生社團活動經費之預算。 | |
- | + | (三)學生社團之評鑑相關事項。 | |
- | + | (四)學生社團之獎懲事項。 | |
- | + | (五)學生社團輔導老師及校外指導老師(教練)之聘任資格。 | |
- | + | (六)學生社團法規之審議。 | |
+ | (七)學生社團之其他重要事項。 | ||
五、 本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若有召開臨時會議,須經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連署,送交召集人召開。 | 五、 本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若有召開臨時會議,須經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連署,送交召集人召開。 | ||
六、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票數相同時,得由主席裁決。 | 六、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票數相同時,得由主席裁決。 | ||
- | + | 七、 本會會議得邀請相關處室、學生社團及相關人士列席,必要時得舉辦公聽會、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相關 | |
- | + | 活動。 | |
- | + | 八、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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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2月23日 (二) 11:58的目前修訂版本
- 98.06.05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8.10.07高醫學務字第0981102844號函公布
- 101.10.09 一○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2.03.04高醫學務字第1021100611號函公布
- 105.01.12一○四學年度第二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5.02.19高醫學務字第1051100519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四條,制訂本要點。 二、 學生事務處為審議學生社團相關事務,特設置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 本會的組成: (一)本會設委員十九人,其組成為: 1.學生委員十人:學生自治團體代表四人,學生社團代表六人。 2.教師委員九人:除學務長、課外活動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七人由校長自本校各屬性學生 社團輔導老師中聘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二)本會以學務長為召集人及會議主席,課外活動組組長為執行秘書,負責本會之行政工作。 四、 本會之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一)學生社團之成立(復社)。 (二)學生社團活動經費之預算。 (三)學生社團之評鑑相關事項。 (四)學生社團之獎懲事項。 (五)學生社團輔導老師及校外指導老師(教練)之聘任資格。 (六)學生社團法規之審議。 (七)學生社團之其他重要事項。 五、 本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若有召開臨時會議,須經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連署,送交召集人召開。 六、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票數相同時,得由主席裁決。 七、 本會會議得邀請相關處室、學生社團及相關人士列席,必要時得舉辦公聽會、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相關 活動。 八、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