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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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合理保障其營運效能之提升、資產之安全及財務 | |
- | + | 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依據教育部所訂「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 | |
- | + | 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 |
- | + | 第二條 本制度之實施範圍,包括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重要事項,並應訂定相關作業 | |
- | + | 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 |
- | + | 第三條 本校單位之設立及主管之設置,應依相關規章建立內部組織架構,並載明各級 | |
- | + | 主管之設置、職稱、職權範圍、聘(兼)任、解聘及解任等事項。 | |
第四條 本校應就下列教職員工之人事事項,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 第四條 本校應就下列教職員工之人事事項,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 ||
一、聘僱、敘薪、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 一、聘僱、敘薪、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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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校應就下列財務事項,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 第五條 本校應就下列財務事項,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 ||
一、投資有價證券與其他投資之決策、買賣、保管及記錄。 | 一、投資有價證券與其他投資之決策、買賣、保管及記錄。 | ||
- | + | 二、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動產之購置及附屬機構之設立、 | |
+ | 相關事業之辦理。 | ||
三、募款、收受捐贈、借款、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 三、募款、收受捐贈、借款、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 ||
四、負債承諾、或有事項之管理及記錄。 | 四、負債承諾、或有事項之管理及記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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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學校法人董事、監察人所擔任董(理)事長之法人。 | 四、由學校法人董事、監察人所擔任董(理)事長之法人。 | ||
五、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學校法人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之法人。 | 五、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學校法人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之法人。 | ||
- | + | 第八條 本校各單位應建立並製定相關業務之內部控制作業文件,經單位主管核准,會簽 | |
- | + | 稽核室審查,陳請校長核定,經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 |
- | + | 第九條 本校應實施內部稽核,以協助校長檢核本制度之有效程度衡量學校營運之有效程度, | |
- | + | 衡量學校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確保本制度得以持續並有效實施。 | |
- | + | 本校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另訂之。 | |
- | + | 第十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應比照本辦法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實施內部稽核, | |
+ | 並定期檢討及修正之。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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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20日 (三) 09:55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4.12.02 10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4.12.28 第十七屆第二十六次董事會議通過
- 105.01.19 高醫稽核字第1051100077號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合理保障其營運效能之提升、資產之安全及財務 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依據教育部所訂「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 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之實施範圍,包括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重要事項,並應訂定相關作業 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第三條 本校單位之設立及主管之設置,應依相關規章建立內部組織架構,並載明各級 主管之設置、職稱、職權範圍、聘(兼)任、解聘及解任等事項。 第四條 本校應就下列教職員工之人事事項,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一、聘僱、敘薪、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二、出勤、差假、訓練、進修、研究、考核及獎懲。 第五條 本校應就下列財務事項,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一、投資有價證券與其他投資之決策、買賣、保管及記錄。 二、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動產之購置及附屬機構之設立、 相關事業之辦理。 三、募款、收受捐贈、借款、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四、負債承諾、或有事項之管理及記錄。 五、獎補助款之收支、管理、執行及記錄。 六、代收款項與其他收支之審核、收支、管理及記錄。 七、預算與決算之編製,財務與非財務資訊之揭露。 八、其他重大財務收支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校應就下列營運事項,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ㄧ、教學事項。 二、學生事項。 三、總務事項。 四、研究發展事項。 五、產學合作事項。 六、國際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資訊處理事項。 八、其他營運事項。 第七條 本校應就關係人交易,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前項關係人交易,指本校與下列自然人或法人間之買賣、租賃、資金借入行為: 一、董事、監察人或校長。 二、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配偶。 三、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四、由學校法人董事、監察人所擔任董(理)事長之法人。 五、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學校法人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之法人。 第八條 本校各單位應建立並製定相關業務之內部控制作業文件,經單位主管核准,會簽 稽核室審查,陳請校長核定,經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第九條 本校應實施內部稽核,以協助校長檢核本制度之有效程度衡量學校營運之有效程度, 衡量學校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確保本制度得以持續並有效實施。 本校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另訂之。 第十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應比照本辦法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實施內部稽核, 並定期檢討及修正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