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技能中心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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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本校為善加利用臨床技能中心進行客觀式結構臨床測驗/問題導向學習(OSCE/PBL) | + | 第一條 本校為善加利用臨床技能中心進行客觀式結構臨床測驗/問題導向學習(OSCE/PBL)等之教學、評量、 |
- | + | 綜合式學術討論或互動式教學及臨床技能相關活動,並達到資源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凡本校教職員工及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或團體,為辦理臨床技能考試 | |
- | + | (測驗)、教育、訓練、講習或研習上課等活動需要,得於不影響本校舉辦各項考試試務及教學進行 | |
- | + | 之情形下,皆得依本辦法向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使用。 | |
第三條 臨床技能中心由本中心統籌管理。 | 第三條 臨床技能中心由本中心統籌管理。 | ||
- | 各申請單位舉辦OSCE評量/ | + | 各申請單位舉辦OSCE評量/考試、綜合式學術討論或互動式教學及臨床技能相關活動,事務工作由 |
+ | 申請單位自行安排。 | ||
第四條 臨床技能中心使用空間區分為: | 第四條 臨床技能中心使用空間區分為: | ||
一、考官休息室。 | 一、考官休息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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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教職員工: | 一、本校教職員工: | ||
(一)使用者需達 5 人以上(含 5 人)始得申請。 | (一)使用者需達 5 人以上(含 5 人)始得申請。 | ||
- | (二)為達公平使用,每一時段以 1 | + | (二)為達公平使用,每一時段以 1 小時計,網路預約時段以預計使用日期的四個月內為限; |
- | + | 若遇國家級考試則以國家級考試為優先。 | |
(三)透過教職員工系統上網預約使用日期、時段、教室間數、目的,待管理者審查通過方可使用。 | (三)透過教職員工系統上網預約使用日期、時段、教室間數、目的,待管理者審查通過方可使用。 | ||
- | (四)本校與校外單位合辦租借,以定價之7 折計算。OSCE/ | + | (四)本校與校外單位合辦租借,以定價之7 折計算。OSCE/PBL教室具有錄影設備, |
- | + | 如需錄影需加收每間500元,錄影完後檔案之儲存設備需自行準備,取消場地使用規範如下, | |
- | + | 活動日前三天來電通知取消場地使用,可退費50%,若沒通知視同如期使用。 | |
(五)申請單位須確實遵守本辦法,簽認申請表即表示同意並瞭解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 (五)申請單位須確實遵守本辦法,簽認申請表即表示同意並瞭解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 ||
二、校外單位: | 二、校外單位: | ||
- | (一) | + | (一)申請單位借用臨床技能中心應活動日期前一個月備函並填妥申請表,敘明借用目的、時間、 |
- | + | 借用空間,經本中心核准後,需兩個禮拜內交清費用,始得使用,本中心有監督使用權限, | |
- | + | 核准借用後,如因國家或本校考試及教學日期更動或其他原因,本校需要使用臨床技能中心 | |
- | + | 時,會在14天前通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配合變更借用時間、借用空間或取消借用。 | |
- | (二)申請單位請先來電洽詢場地時間,電話:07-3121101# | + | (二)申請單位請先來電洽詢場地時間,電話:07-3121101#2799,填妥場地租借申請表後寄 |
- | + | E-mail:csc@kmu.edu.tw信箱至本校臨床技能中心,即可預訂場地。 | |
- | (三)若校外單位與本校合辦租借,以定價之7 折計算。OSCE/ | + | (三)若校外單位與本校合辦租借,以定價之7 折計算。OSCE/PBL教室具有錄影設備, |
- | + | 如需錄影需加收每間500元,錄影完後檔案之儲存設備需自行準備,取消場地使用規範如下, | |
- | + | 活動日前三天來電通知取消場地使用,可退費50%,若沒通知視同如期使用。 | |
(四)申請單位須確實遵守本辦法,簽認申請表即表示同意並瞭解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 (四)申請單位須確實遵守本辦法,簽認申請表即表示同意並瞭解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 ||
第六條 臨床技能中心借用時間: | 第六條 臨床技能中心借用時間: | ||
第54行: | 第55行: | ||
(二)暑假期間:依本校行政上班時間。 | (二)暑假期間:依本校行政上班時間。 | ||
(三)如有特別需求可另案申請。 | (三)如有特別需求可另案申請。 | ||
- | + | 二、校外申請單位借用時間區分,以半日為單位,費用以每時段計算,申請單位應確實遵守使用時間, | |
- | + | 逾時費用未達 1 小時者,以 1 小時計,起訖時間之計算如下: | |
(一)上午08:00am~12:00pm。 | (一)上午08:00am~12:00pm。 | ||
(二)下午01:30pm~05:30pm。 | (二)下午01:30pm~05:30pm。 | ||
第七條 臨床技能中心注意事項: | 第七條 臨床技能中心注意事項: | ||
- | 一、申請單位如非進行OSCE/ | + | 一、申請單位如非進行OSCE/PBL之教學、評量、學術討論及臨床技能相關活動,本中心立即停止 |
+ | 其使用權一個月。 | ||
二、每間OSCE/PBL教室空間最多容納12人。 | 二、每間OSCE/PBL教室空間最多容納12人。 | ||
- | + | 三、申請核准使用後,申請單位應於使用前10分鐘內憑證至本中心報到,由承辦人員代為開啟教室後 | |
- | + | 入內使用。使用完畢,應立即告知本中心承辦人員。 | |
- | + | 四、申請單位使用本中心排定之教室,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他人,因故無法於排定時間內使用者, | |
- | + | 應事先通知本中心取消使用,違者本中心立即停止其使用權一個月。 | |
- | + | 五、使用教室時,需維持室內整潔,不得破壞室內既有設施,若有毀損,申請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 |
- | + | 未經同意不得將其他設備移入室內。教室內不得有吸煙、喧嘩或其他不當行為,違者本中心 | |
- | 六、OSCE/ | + | 立即停止使用權。 |
- | + | 六、OSCE/PBL教室使用期間,需用物品及場地佈置由申請單位自備;場地佈置應先徵得本中心同意, | |
- | + | 本中心僅提供支援錄影工作。 | |
- | + | 七、本中心工作人員因支援業務需要,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平日依本校職員工加班施行要點之規定辦理, | |
- | 八、教室使用完畢,應立即恢復原狀,申請單位應指派專人會同本中心人員查驗教室各項設施(備) | + | 例假日工作人員工作費用由申請單位支付,其支給標準薪資為每工作人員半日新台幣1,000元、 |
- | + | 全日新台幣2,000元。 | |
- | 九、申請單位請於活動結束後7 天內,填寫使用回報表資料及提供活動照片(至少6張) | + | 八、教室使用完畢,應立即恢復原狀,申請單位應指派專人會同本中心人員查驗教室各項設施(備)及 |
- | + | 清點物品無誤後始得離去,如有損壞之情形且可歸責於申請單位,應由申請單位負責回復原狀或 | |
- | 十、場地費用僅指現有之固定設備(如冷氣、燈光、擴音設備、固定式單槍投影機等) | + | 照價賠償。 |
+ | 九、申請單位請於活動結束後7 天內,填寫使用回報表資料及提供活動照片(至少6張)寄至 | ||
+ | csc@kmu.edu.tw信箱,並同意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得於合理範圍內蒐集、保存、傳遞及 | ||
+ | 使用。 | ||
+ | 十、場地費用僅指現有之固定設備(如冷氣、燈光、擴音設備、固定式單槍投影機等),其他器材部份 | ||
+ | 請另行租借。 | ||
第八條 本辦法經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和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八條 本辦法經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和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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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4日 (一) 10:36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2.09.25 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 103.01.02 一O二學年度第4 次行政會議
- 103.02.27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0214號函公布
- 103.06.10一O二學年度第二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 103.08.14.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9.15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2894號函公布
- 104.01.15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過
- 104.04.09.一O三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6.04 高醫心教字第1041101783號函公布
- 104.06.25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過
- 104.09.10 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10.14 高醫教字第104110325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善加利用臨床技能中心進行客觀式結構臨床測驗/問題導向學習(OSCE/PBL)等之教學、評量、 綜合式學術討論或互動式教學及臨床技能相關活動,並達到資源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教職員工及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或團體,為辦理臨床技能考試 (測驗)、教育、訓練、講習或研習上課等活動需要,得於不影響本校舉辦各項考試試務及教學進行 之情形下,皆得依本辦法向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使用。 第三條 臨床技能中心由本中心統籌管理。 各申請單位舉辦OSCE評量/考試、綜合式學術討論或互動式教學及臨床技能相關活動,事務工作由 申請單位自行安排。 第四條 臨床技能中心使用空間區分為: 一、考官休息室。 二、考生休息室。 三、標準化病人休息室。 四、24間OSCE/PBL教室。 舉辦OSCE評量/考試可搭配使用考生休息室、考官休息室、標準化病人休息室。 第五條 臨床技能中心申請方式如下: 一、本校教職員工: (一)使用者需達 5 人以上(含 5 人)始得申請。 (二)為達公平使用,每一時段以 1 小時計,網路預約時段以預計使用日期的四個月內為限; 若遇國家級考試則以國家級考試為優先。 (三)透過教職員工系統上網預約使用日期、時段、教室間數、目的,待管理者審查通過方可使用。 (四)本校與校外單位合辦租借,以定價之7 折計算。OSCE/PBL教室具有錄影設備, 如需錄影需加收每間500元,錄影完後檔案之儲存設備需自行準備,取消場地使用規範如下, 活動日前三天來電通知取消場地使用,可退費50%,若沒通知視同如期使用。 (五)申請單位須確實遵守本辦法,簽認申請表即表示同意並瞭解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二、校外單位: (一)申請單位借用臨床技能中心應活動日期前一個月備函並填妥申請表,敘明借用目的、時間、 借用空間,經本中心核准後,需兩個禮拜內交清費用,始得使用,本中心有監督使用權限, 核准借用後,如因國家或本校考試及教學日期更動或其他原因,本校需要使用臨床技能中心 時,會在14天前通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配合變更借用時間、借用空間或取消借用。 (二)申請單位請先來電洽詢場地時間,電話:07-3121101#2799,填妥場地租借申請表後寄 E-mail:csc@kmu.edu.tw信箱至本校臨床技能中心,即可預訂場地。 (三)若校外單位與本校合辦租借,以定價之7 折計算。OSCE/PBL教室具有錄影設備, 如需錄影需加收每間500元,錄影完後檔案之儲存設備需自行準備,取消場地使用規範如下, 活動日前三天來電通知取消場地使用,可退費50%,若沒通知視同如期使用。 (四)申請單位須確實遵守本辦法,簽認申請表即表示同意並瞭解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第六條 臨床技能中心借用時間: 一、本校教職員工 (一)學期期間:週一至週五 8:00am~05:30pm。 (二)暑假期間:依本校行政上班時間。 (三)如有特別需求可另案申請。 二、校外申請單位借用時間區分,以半日為單位,費用以每時段計算,申請單位應確實遵守使用時間, 逾時費用未達 1 小時者,以 1 小時計,起訖時間之計算如下: (一)上午08:00am~12:00pm。 (二)下午01:30pm~05:30pm。 第七條 臨床技能中心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如非進行OSCE/PBL之教學、評量、學術討論及臨床技能相關活動,本中心立即停止 其使用權一個月。 二、每間OSCE/PBL教室空間最多容納12人。 三、申請核准使用後,申請單位應於使用前10分鐘內憑證至本中心報到,由承辦人員代為開啟教室後 入內使用。使用完畢,應立即告知本中心承辦人員。 四、申請單位使用本中心排定之教室,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他人,因故無法於排定時間內使用者, 應事先通知本中心取消使用,違者本中心立即停止其使用權一個月。 五、使用教室時,需維持室內整潔,不得破壞室內既有設施,若有毀損,申請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未經同意不得將其他設備移入室內。教室內不得有吸煙、喧嘩或其他不當行為,違者本中心 立即停止使用權。 六、OSCE/PBL教室使用期間,需用物品及場地佈置由申請單位自備;場地佈置應先徵得本中心同意, 本中心僅提供支援錄影工作。 七、本中心工作人員因支援業務需要,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平日依本校職員工加班施行要點之規定辦理, 例假日工作人員工作費用由申請單位支付,其支給標準薪資為每工作人員半日新台幣1,000元、 全日新台幣2,000元。 八、教室使用完畢,應立即恢復原狀,申請單位應指派專人會同本中心人員查驗教室各項設施(備)及 清點物品無誤後始得離去,如有損壞之情形且可歸責於申請單位,應由申請單位負責回復原狀或 照價賠償。 九、申請單位請於活動結束後7 天內,填寫使用回報表資料及提供活動照片(至少6張)寄至 csc@kmu.edu.tw信箱,並同意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得於合理範圍內蒐集、保存、傳遞及 使用。 十、場地費用僅指現有之固定設備(如冷氣、燈光、擴音設備、固定式單槍投影機等),其他器材部份 請另行租借。 第八條 本辦法經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和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其他附件請參照本頁右上方全文電子檔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