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器材借用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1行: | 第1行: | ||
<font size=2> | <font size=2> | ||
:::::::::103.06.11 102學年度第4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 :::::::::103.06.11 102學年度第4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 ||
- | :::::::::[[媒體:1031102464.doc|103.07.31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464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31102464.doc|103.07.31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464號函公布]] |
+ | :::::::::104.11.17 104學年度第2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 ||
+ | :::::::::[[媒體:1041104194.doc|104.12.21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194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為有效規範學生社團器材管理與使用,提昇社團活動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法所稱之學生社團器材(以下簡稱器材)係指學校經費購買之社團共用器材, | |
- | + | 管理單位為本校學生事務處。 | |
- | + | 第三條 使用資格為經學生事務處核准正式成立之社團或試辦社團。 | |
- | + | 本校行政單位辦理學生活動,在不影響社團活動前提下,得申請本組社團器材。 | |
- | + | 第四條 器材借用優先順序如下: | |
- | + | 一、學生事務處主辦之全校性重大活動。 | |
- | + | 二、學生社團舉辦之活動。 | |
- | + | 第五條 社團應完成活動申請後,於活動前七天內上網預借器材。 | |
- | + | 並於規定時間持證件至學生事務處辦理借用。器材借用與歸還時段, | |
- | + | 依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 |
- | + | 寒暑假營隊活動所需之器材數量與總類,需於期末考前協調完畢,繳交至 | |
- | + | 學生事務處。 | |
- | + | 第六條 器材禁止私下轉借或假借他人名義借用。 | |
- | + | 第七條 器材使用場地及範圍,依學生事務處規定。 | |
- | + | 第八條 辦理活動期間,如造成器材損壞或遺失,需照價賠償。 | |
- | + | 第九條 學生事務處器材以借用一週為限(宣傳活動),活動結束隔日為歸還日,如 | |
- | + | 逾期歸還,將停權借用。 | |
- | + | 一、逾期一個工作天,停權一星期。 | |
- | + | 二、逾期二個工作天,停權一個月。 | |
- | + | 三、逾期三個工作天,停權二個月。 | |
- | + | 四、逾期四個工作天,停權三個月。 | |
- | + | 五、逾期五個工作天,停權四個月。 | |
- | + | 六、逾期六個工作天,停權五個月。 | |
- | + | 七、逾期七個工作天,停權六個月。 | |
- | + | 八、逾期八個工作天以上,停權十二個月。 | |
- | + | 第十條 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對社團提出口頭、書面告誡,並酌扣社團評鑑成績。 | |
- | + | 經通知後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情節嚴重者,提送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議處。 | |
- | +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 |
- | + | ||
</pre> | </pre> |
在2015年12月23日 (三) 16:55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3.06.11 102學年度第4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 103.07.31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464號函公布
- 104.11.17 104學年度第2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4.12.21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19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規範學生社團器材管理與使用,提昇社團活動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之學生社團器材(以下簡稱器材)係指學校經費購買之社團共用器材, 管理單位為本校學生事務處。 第三條 使用資格為經學生事務處核准正式成立之社團或試辦社團。 本校行政單位辦理學生活動,在不影響社團活動前提下,得申請本組社團器材。 第四條 器材借用優先順序如下: 一、學生事務處主辦之全校性重大活動。 二、學生社團舉辦之活動。 第五條 社團應完成活動申請後,於活動前七天內上網預借器材。 並於規定時間持證件至學生事務處辦理借用。器材借用與歸還時段, 依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寒暑假營隊活動所需之器材數量與總類,需於期末考前協調完畢,繳交至 學生事務處。 第六條 器材禁止私下轉借或假借他人名義借用。 第七條 器材使用場地及範圍,依學生事務處規定。 第八條 辦理活動期間,如造成器材損壞或遺失,需照價賠償。 第九條 學生事務處器材以借用一週為限(宣傳活動),活動結束隔日為歸還日,如 逾期歸還,將停權借用。 一、逾期一個工作天,停權一星期。 二、逾期二個工作天,停權一個月。 三、逾期三個工作天,停權二個月。 四、逾期四個工作天,停權三個月。 五、逾期五個工作天,停權四個月。 六、逾期六個工作天,停權五個月。 七、逾期七個工作天,停權六個月。 八、逾期八個工作天以上,停權十二個月。 第十條 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對社團提出口頭、書面告誡,並酌扣社團評鑑成績。 經通知後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情節嚴重者,提送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議處。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