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器材借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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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6.11 102學年度第4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103.07.31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464號函公布
104.11.17 104學年度第2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12.21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19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規範學生社團器材管理與使用,提昇社團活動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之學生社團器材(以下簡稱器材)係指學校經費購買之社團共用器材,
    管理單位為本校學生事務處。
第三條 使用資格為經學生事務處核准正式成立之社團或試辦社團。
    本校行政單位辦理學生活動,在不影響社團活動前提下,得申請本組社團器材。
第四條 器材借用優先順序如下:
    一、學生事務處主辦之全校性重大活動。
    二、學生社團舉辦之活動。
第五條 社團應完成活動申請後,於活動前七天內上網預借器材。
    並於規定時間持證件至學生事務處辦理借用。器材借用與歸還時段,
    依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寒暑假營隊活動所需之器材數量與總類,需於期末考前協調完畢,繳交至
    學生事務處。
第六條 器材禁止私下轉借或假借他人名義借用。
第七條 器材使用場地及範圍,依學生事務處規定。
第八條 辦理活動期間,如造成器材損壞或遺失,需照價賠償。
第九條 學生事務處器材以借用一週為限(宣傳活動),活動結束隔日為歸還日,如
    逾期歸還,將停權借用。
    一、逾期一個工作天,停權一星期。
    二、逾期二個工作天,停權一個月。
    三、逾期三個工作天,停權二個月。
    四、逾期四個工作天,停權三個月。
    五、逾期五個工作天,停權四個月。
    六、逾期六個工作天,停權五個月。
    七、逾期七個工作天,停權六個月。
    八、逾期八個工作天以上,停權十二個月。
第十條 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對社團提出口頭、書面告誡,並酌扣社團評鑑成績。
    經通知後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情節嚴重者,提送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議處。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