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器材借用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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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規範學生社團器材管理與使用,提昇社團活動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為有效規範學生社團器材管理與使用,提昇社團活動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 ||
- | 第二條 本法所稱之學生社團器材(以下簡稱器材) | + | 第二條 本法所稱之學生社團器材(以下簡稱器材)係指學校經費購買之社團共用器材, |
+ | 管理單位為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以下簡稱本組)。 | ||
第三條 使用資格為經本組核准正式成立之社團或寒暑假營隊。 | 第三條 使用資格為經本組核准正式成立之社團或寒暑假營隊。 | ||
本校行政單位辦理學生活動,在不影響社團活動前提下,得申請本組社團器材。 | 本校行政單位辦理學生活動,在不影響社團活動前提下,得申請本組社團器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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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社團應完成活動申請後,於活動前七天內上網預借器材。 | 第五條 社團應完成活動申請後,於活動前七天內上網預借器材。 | ||
本校行政單位活動簽呈奉可後,副本知會本組,並於活動前五天內上網預借器材。 | 本校行政單位活動簽呈奉可後,副本知會本組,並於活動前五天內上網預借器材。 | ||
- | + | 借用社團或單位應自行列印借用單,並於規定時間持單至本組辦理借用。 | |
+ | 器材借用與歸還時段,依本組公告辦理。 | ||
寒暑假營隊活動所需之器材數量與總類,需於期末考前協調完畢,繳交至本組。 | 寒暑假營隊活動所需之器材數量與總類,需於期末考前協調完畢,繳交至本組。 | ||
第六條 器材禁止私下轉借或假借他人名義借用。 | 第六條 器材禁止私下轉借或假借他人名義借用。 |
在2015年12月15日 (二) 10:07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3.06.11 102學年度第4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 103.07.31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46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規範學生社團器材管理與使用,提昇社團活動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之學生社團器材(以下簡稱器材)係指學校經費購買之社團共用器材, 管理單位為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以下簡稱本組)。 第三條 使用資格為經本組核准正式成立之社團或寒暑假營隊。 本校行政單位辦理學生活動,在不影響社團活動前提下,得申請本組社團器材。 第四條 器材借用優先順序如下: 一、學生事務處主辦之全校性重大活動。 二、本組主辦之全校性重大活動。 三、學生社團及寒暑假營隊舉辦之活動。 四、本校其他單位舉辦之活動。 第五條 社團應完成活動申請後,於活動前七天內上網預借器材。 本校行政單位活動簽呈奉可後,副本知會本組,並於活動前五天內上網預借器材。 借用社團或單位應自行列印借用單,並於規定時間持單至本組辦理借用。 器材借用與歸還時段,依本組公告辦理。 寒暑假營隊活動所需之器材數量與總類,需於期末考前協調完畢,繳交至本組。 第六條 器材禁止私下轉借或假借他人名義借用。 第七條 器材使用場地及範圍,依本組規定。 第八條 辦理活動期間,如造成器材損壞或遺失,需照價賠償。 第九條 本組器材以借用一週為限(宣傳活動),活動結束隔日為歸還日,如逾期歸還,將停權借用。 一、逾期一個工作天,停權一星期。 二、逾期二個工作天,停權一個月。 三、逾期三個工作天,停權二個月。 四、逾期四個工作天,停權三個月。 五、逾期五個工作天,停權四個月。 六、逾期六個工作天,停權五個月。 七、逾期七個工作天,停權六個月。 八、逾期八個工作天以上,停權十二個月。 第十條 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對社團提出口頭、書面告誡,並酌扣社團評鑑成績。 經通知後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情節嚴重者,提送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議處。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