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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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 ||
- | + | 第二條 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 | |
- | + | 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
- | + |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發暨國際」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 | |
- | + | 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
本學院必要時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 本學院必要時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 ||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 |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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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院因教學、研究及產學推廣之需要,得設學程。 |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及產學推廣之需要,得設學程。 | ||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 ||
- | + |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 | |
- | + | 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
- | + | 系主任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 | |
- | + | 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 |
- | + |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由當然委員及各學系教師代表組成,為院務決策會議, | |
+ | 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並得邀請行政人員及學生代表列席。 | ||
當然委員包含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及學院各組組長。 | 當然委員包含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及學院各組組長。 | ||
- | + | 各學系遴選教師代表人數:醫藥暨應化學系3位、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2位、 | |
+ | 生物科技學系1位。 | ||
學生代表包含大學部3名、碩士班1名及博士班1名。 | 學生代表包含大學部3名、碩士班1名及博士班1名。 | ||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並於每次會議前指定之。 |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並於每次會議前指定之。 | ||
第55行: | 第57行: | ||
八、其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 八、其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 ||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 ||
- | + | 第十條 本學院設行政會議,由院長、各學系主任及各組組長等組成。以院長為主席, | |
- | + | 負責研擬院務發展計劃、學系、研究所、研究中心之成立、變更、合併、 | |
- | + | 停辦及重要院務事項。 | |
- | + | 第十一條 本學院各學系設系務會議,由系主管及該系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 | |
+ | 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教學、 | ||
+ | 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 ||
第十二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二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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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14日 (一) 17:21所做的修訂版本
-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6號函公布
- 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三號函公布
- 92.08.08高醫校法字第0920200022號函公布
- 96.08.24高醫院生字第0960007217號函公布
- 97.04.29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 97.08.08九十七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7.11.18高醫院生字第0971105352號函公布
- 102.01.1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3.12高醫院生字第1021100697號函公布
- 103.06.10 10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06.19 102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07.01 高醫院生字第1031102140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 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發暨國際」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 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學院必要時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 一、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二、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三、生物科技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四、生技醫藥產業研發碩士學位學程。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及產學推廣之需要,得設學程。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 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 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由當然委員及各學系教師代表組成,為院務決策會議, 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並得邀請行政人員及學生代表列席。 當然委員包含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及學院各組組長。 各學系遴選教師代表人數:醫藥暨應化學系3位、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2位、 生物科技學系1位。 學生代表包含大學部3名、碩士班1名及博士班1名。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並於每次會議前指定之。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等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教學品質評鑑委員會。 三、課程委員會。 四、學生事務委員會。 五、總務委員會。 六、研究發展暨國際交流委員會。 七、預算委員會。 八、其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條 本學院設行政會議,由院長、各學系主任及各組組長等組成。以院長為主席, 負責研擬院務發展計劃、學系、研究所、研究中心之成立、變更、合併、 停辦及重要院務事項。 第十一條 本學院各學系設系務會議,由系主管及該系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 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教學、 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